這8種情況不予登記結婚 法律不承認 領證也沒用

南大港普法 發佈 2020-01-20T03:41:28+00:00

結婚,在現代社會,很多少男少女都認為是最簡單的事情了。如今,我國《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滿足結婚條件的公民都有自由結婚的權利。2、非雙方自願的。



結婚,在現代社會,很多少男少女都認為是最簡單的事情了。只要去登記一下就可以了,那麼結婚真的有那麼簡單嗎?隨便什麼婚姻都是可以結嗎?民政局都會蓋章嗎?都會予以登記嗎?

如今,我國《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滿足結婚條件的公民都有自由結婚的權利。但是我國也明令規定了不予登記結婚的5種情況下面我們具體來看看。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 非雙方自願的。

3、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5、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那麼,實際上,具體又還有哪些婚姻是不予以登記的呢?

一、男女雙方沒有到法定婚齡結婚的。這種情況其實城裡很少見,成立大多數都是晚婚晚育的。但是在農村,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比比皆是。法律規定,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才能結婚。如果有任意一方達不到法定的婚齡,是不予登記結婚的。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近親結婚。如果結婚的男女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即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疾病等。為了防止後代患病,因此特別禁止有這些疾病的人結婚。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四、雙方非自願結婚的。新婚姻法特別規定,如果是非自願結婚或者受脅迫結婚的,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但在法律上說,這類婚姻是可以撤銷的婚姻,如果在受脅迫結婚之後一年內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同性戀人不能登記結婚。《婚姻法》指明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因此許多同性戀人認為可以登記結婚,這是不對的。

七、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不能登記結婚。根據《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當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當於直系血親,不能結婚。

八、重婚的。夫妻雙方有一方已經結婚的。重婚是指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或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我國嚴格實現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如果女方或者男方已經結婚,如果再次結婚,那是不允許的,就算領取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同樣是無效的。當然如果夫妻雙方都已經結婚,並且沒有離婚,如果再次結婚,這樣的婚姻同樣是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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