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狀告米芝蓮,漢字碰撞粵語,其實本就是一家

立春商標 發佈 2020-01-07T04:30:08+00:00

近日,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作為原告(簡稱米其林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據結案信息顯示,第三人董某某申請註冊了「米記米芝蓮」商標,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飲料類產品上。

近日,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作為原告(簡稱米其林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結案信息顯示,第三人董某某申請註冊了「米記米芝蓮」商標,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飲料類產品上。

米其林公司認為該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MICHELIN」商標的翻譯,故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MICHELIN=米芝蓮?

在案證據顯示,「MICHELIN」在我國多被譯為「米其林」,由輪胎堆疊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現在其輪胎產品的廣告中。

我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曾多次認定「MICHELIN」商標在「輪胎」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根據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廳、地圖、加油站等汽車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書。

1926年開始以星級標註餐廳等級,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香港地區被翻譯為《米芝蓮指南》。

2017年11月28日,「米記米芝蓮」被核准註冊商標後,米其林集團總公司向商標部門提出宣告無效請求。

米其林集團認為米其林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米芝蓮」為其英文馳名商標「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譯,是「MICHELIN」系列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

「米記米芝蓮」商標的註冊,是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和翻譯,其註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過商評委裁定沒有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請求,米其林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裁定,並重新作出宣告無效裁定。

再起訴訟,一審支持

因為普通話與粵語的差異,在香港地區「MICHELIN」的中文主要被譯成「米芝蓮」。

根據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包括《米芝蓮指南》(即著名餐廳指南《米其林指南》)、相關新聞報導以及行政機關的在先裁決,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米芝蓮」已經與「MICHELIN」的建立了對應關係,故法院認定「米芝蓮」是對「MICHELIN」的翻譯。

法院認為,在「MICHELIN」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董某某將對「MICHELIN」的翻譯詞語作為商標註冊,相關公眾在看到「米記米芝蓮」商標時,極易聯想到「MICHELIN」商標,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損害米其林公司的權益。

據此,法院最終認定「米記米芝蓮」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予無效。

商標中英文註冊

在中國,多數情況下,文字商標多以漢字為主,拼音為輔,對於漢譯英方面比較不重視。

因此容易在漢譯英後的商標上遇到搶注的風險。

同時國外品牌商標因為在內地與港澳地區有著不同的中文譯名。比如「雷克薩斯」與「凌志」、「路虎」與「越野路華」、「凱美瑞「與「佳美」等等。

而這也使得在商標註冊上成為了可以被鑽的空子。

中國品牌出海和外國品牌進口都時常面臨翻譯後的商標糾紛。

因此在進入一個市場前,首先需要做好商標檢索的問題,如果有侵權商標,及時申請異議或無效,如果還沒熱註冊,那應該及時註冊,用商標搶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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