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傳銷團伙的主犯還是從犯

開化檢察 發佈 2020-01-07T05:47:30+00:00

來源:浙江法制報到底是傳銷團伙的主犯,還是為了謀利為傳銷提供方便的幫助犯?曾經身為犯罪嫌疑人的林某,在自己的案件中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近日,經過細緻審查,玉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幾年前,林某通過註冊成為「賽比安」項目的會員。

來源:浙江法制報

到底是傳銷團伙的主犯,還是為了謀利為傳銷提供方便的幫助犯?曾經身為犯罪嫌疑人的林某,在自己的案件中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近日,經過細緻審查,玉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幾年前,林某通過註冊成為「賽比安」項目的會員。2017年1月,她將該項目介紹給了李某並幫她註冊了會員。想不到,「有備而來」的李某就此開啟了她的傳銷之路,在玉環發展了300餘名下線,並要求每個下線繳納3725元成為會員。註冊成為會員三個月後,可以享受返現等收益。

根據「賽比安」的規則,發展下線可獲得「美金碼」,並能在系統上兌換美金,發展人數越多,獲得的「美金碼」也就越多,可以每天得到5到3000元美金。但實際上,該系統內的「美金碼」並不具備兌現功能,李某當然也無法提供其他實際的產品或服務,只能依靠不斷發展下線,用新會員的會費為老會員提供「收益」,以此維繫整個組織的運轉。2017年7月,李某組織的該項目維持6個月後崩盤,很多下家和新會員甚至還沒有見到任何收益。

而林某,則為李某提供註冊碼。她與李某約定,由李某提供資金,林某負責購買註冊,每個註冊碼李某給她100元的好處費。在4個月的時間裡,林某通過收取註冊審核費的方式,幫助李某完成該項目的註冊。截至案發,林某從中非法獲利約12.5萬餘元。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發展傳銷團伙的李某應該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犯,依法嚴懲。但為李某提供註冊碼的林某,算不算李某的上家,是不是團伙的主犯?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辦案檢察官通過訊問林某、審查事實證據認為,林某在李某發展下線的過程中只幫助提供註冊碼,非法所得也只是註冊的好處費,並沒有在李某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起決定作用。但林某在明知李某該項目沒有真正消費返利功能的情況下,仍以提供註冊碼的形式幫助李某發展下線,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認定為從犯。後經補充偵查的事實也證實,林某為幫助犯。

最終,玉環市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訴。由於林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玉環檢察院遂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對其量刑建議獲得法院採納。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