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滿不續簽、經濟性裁員等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變更員工「被迫離職」,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據統計有60%以上與勞動合同有關,另外的40%也大多與勞動合同間接有關。
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是所有單位用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然而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合同都極不重視,導致用工過程中爭議不斷,產生大量的勞動糾紛案件。
下面安安法務為大家整理了用工過程中,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常見10個爭議點和注意事項,了解這些內容,可以有效降低發生勞動爭議的機率。
一、勞動合同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勞動合同變更
(一)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合同,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二)對上述勞動合同必須包含的內容進行變更,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
(三)變更後的內容必須合法,變更後給勞動者一份;
五、公司單方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勞動者解除可要求經濟補償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單位終止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工作安排的;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九、用人單位不得裁員、終止合同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勞動者存在上述「公司單方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十、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