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重婚11天期間買的房算誰的?

湖南政法 發佈 2020-01-07T11:49:50+00:00

2015年9月7日,蔣女士與相戀5個月的李先生結婚了。結婚第二天,兩人在長沙市雨花區買了一套房,蔣女士付了13萬元首付,以李先生的名義貸款,李先生負責還貸。然而,兩人的婚姻關係僅僅持續了11天便破裂。為了這套房產,蔣女士與李先生爭了數年,互不相讓。

2015年9月7日,蔣女士與相戀5個月的李先生結婚了。結婚第二天,兩人在長沙市雨花區買了一套房,蔣女士付了13萬元首付,以李先生的名義貸款,李先生負責還貸。

然而,兩人的婚姻關係僅僅持續了11天便破裂。為了這套房產,蔣女士與李先生爭了數年,互不相讓。

2017年,蔣女士提起刑事自訴,起訴李先生重婚。原來,李先生在與蔣女士登記結婚時,還是「已婚」狀態。

近日,長沙市中院的一份公開的二審判決書里,這套房產的歸屬終於有了答案。

房子雖然被判歸屬於久居長沙的李先生,但他需要給蔣女士支付34萬元房屋補償款。

2015年5月,湘西的蔣女士與湖北赤壁的李先生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同年9月7日雙方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記結婚。

蔣女士與李先生結婚次日,李先生作為買受人、蔣女士作為共有人,以總價42萬餘元的價格,在長沙雨花區買了一套69.11平方米的房子。當天,蔣女士支付了13萬餘元的房屋首付款和8000元的購房優惠服務費。

2015年9月15日,他們將這套房子以李先生的名義向銀行貸款29萬元,由李先生負責每月償還房貸。當日,銀行即發放了貸款。

然而,蔣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卻沒有持續下去,2015年9月18日,兩人登記離婚,婚姻僅僅只持續了11天。2016年底,該房屋交房後,李先生裝修後住了進去。

自離婚起,蔣女士與李先生陷入了長達數年的房產拉鋸戰。在與蔣女士結婚時,李先生其實是已婚狀態。蔣女士認為,李先生用重婚方式騙取自己房屋50%的產權,騙得用李先生名字還房貸的機會。「我多次要求他退回涉訴房屋的另一半產權,他不予理睬,並惡意裝修房屋後於2017年攜伴入住。」

這套房子的歸屬問題一直沒有結論。「他在我一直在爭取房屋完整產權的情況下仍惡意裝修,是想占有我的房屋。」蔣女士認為,她是無過錯方,涉訴房屋及李先生已償還的7萬多元房貸因其罪應判歸蔣女士所有,故訴至長沙市雨花區法院。

除了要房子之外,蔣女士還提出了一項訴求,要求李先生賠償1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住了幾年的房子,李先生不願意交出來。「我對房屋付出較多,且一直實際控制和居住,我的名下沒有其他房產,應將房屋判歸我所有,我願意將首付款返還給她。」

到底這套房產是不是李先生與蔣女士一人一半?房子到底應該歸誰?

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蔣女士與被告李先生的婚姻關係因李先生重婚而被認定為非法婚姻關係,並已由生效判決解除。本案是因雙方同居關係所產生的糾紛,故本案應當為同居關係糾紛。

本案中,蔣女士訴請的位於長沙市雨花區的房屋,系雙方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李先生重婚具有過錯,且首期購房款基本是由蔣女士支付,法院酌情認定蔣女士對房屋享有80%的權利,李先生對房屋享有20%的權利。

鑒於蔣女士生活、工作均不在長沙市,且涉訴房屋一直由李先生居住使用,基於便於生產生活原則,將涉訴房屋判歸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向蔣女士支付補償款較為適宜。根據雙方對涉訴房屋的議價,李先生應當向蔣女士補償房屋價款348524元,由李先生繼續償還房貸。

一審判決後,兩人均提起了上訴。長沙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記者 周凌如)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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