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代購」火車票獲刑 二審法院有效引導促輿情消退

陝西法制網 發佈 2020-01-21T14:01:54+00:00

江西男子劉金福因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案二審宣判,南昌鐵路運輸中院以倒賣車票罪從輕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

輿情綜述

1月9日,據《新京報》報導,江西男子劉金福因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案二審宣判,南昌鐵路運輸中院以倒賣車票罪從輕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

據媒體此前報導,在過去不到一年時間裡,劉金福在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935個,利用搶票軟體幫人搶票收取佣金,倒賣票面數額120多萬元,獲利34萬餘元。2019年9月,劉金福被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獲刑後劉金福上訴,中國之聲、澎湃新聞網、紅星新聞等媒體均跟蹤報導過此案,表達對法院二審工作的關注。

輿情曝光後,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劉金福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是否構成犯罪」同樣引發輿論激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知名律師鄧學平等人認為,劉金福的行為是一種民事代購行為,與刑事犯罪有本質區別;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顏三忠持相反意見,認為法院量刑適當,稱「火車票是一種公共福利,劉金福的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購票機會被剝奪」。然而引發更多爭論的,是個人代搶火車票與第三方平台代搶火車票有何性質不同的問題。有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第三方平台採用了劉金福的這種行為,也是涉嫌犯罪的。劉金福稱其曾實名舉報攜程網、飛豬網等搶票軟體,但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對此,不少網民追問「為何個人常遭司法對待,平台卻幾乎沒被當作犯罪處理?」《法制日報》等媒體表示,司法的實務操作應出台一個明確統一的、各方都能接受的、關於倒票行為的認定標準。

伴隨著輿論爭議,審理法院的釋法工作也在同步開展。1月10日,中國之聲、央視新聞等推出報導及專題欄目,劉金福案主審法官朱映紅就「為何認定是倒賣車票罪既遂」「平台搶票是否合法」等輿論關切問題作出回應。1月13日,該案審判長通過《法制日報》、新京報「@梨視頻」等媒體再次回應案件焦點,獲得輿論廣泛關注。目前,輿論爭議基本平息。截至1月16日12時,相關媒體報導1186篇,微博899條,微信文章251篇。

法制網輿情分析師點評

該案二審宣判次日,2020年春運大幕正式開啟,「買票難」催生關注熱度,因此判決結果曝光後,很快引發輿論聚焦。面對輿論場的不解之聲,審理法院的釋疑引導工作可圈可點。宣判當日,法院藉助《新京報》等媒體報導對案件判決的各項法律依據全面公開,使公眾先了解到案件全貌。隨後,審理法官在宣判後次日通過央視發布關鍵引導信息,及時化解網民疑慮。在輿情熱度持續期間,又通過《法制日報》等權威政法媒體,對定罪量刑依據、罰金數額標準、從輕判決依據等角度作出跟進解釋,引導輿論理性看待法院判決。得益於法院引導工作的全面性、及時性和連續性,該輿情熱度最終平穩消退。

但誠如劉金福案主審法官所稱,「平台是一種怎樣的運作模式不是本案審理範圍」,此次個案輿論引導的成功也不能令輿論忽視「平台之爭」背後的司法困境。據媒體報導,自網絡訂票實名制實行以來,四川、廣東等地都曾發生過類似「代搶」車票獲刑的案例。輿論普遍認為,企業的搶票行為似乎已被默認為一種商業服務游離於法律監管外,而個人卻要面臨司法處罰甚至遭遇牢獄之災,這才是類案曝光屢屢衝擊人心的根本原因。立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需充分凝聚「倒賣車票仍須禁止、入罪界限亟待明確」的輿論共

識,通過出具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立法、司法解釋,劃清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最終避免此類「司法差別對待」的尷尬。


來源:法制網輿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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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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