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同性戀配偶索要離婚賠償?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發佈 2020-01-21T15:20:31+00:00

離婚往往都伴隨著傷害,這種傷害有時來自於家庭暴力,從而對身心均有損害。還有時來自於對配偶的不忠,從而僅對配偶的精神造成損害。既然造成損害,受害方就會想到離婚賠償。本文要討論的是離婚時能否向同性戀配偶索要賠償的問題。



離婚往往都伴隨著傷害,這種傷害有時來自於家庭暴力,從而對身心均有損害。還有時來自於對配偶的不忠,從而僅對配偶的精神造成損害。既然造成損害,受害方就會想到離婚賠償。本文要討論的是離婚時能否向同性戀配偶索要賠償的問題。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法律關於離婚賠償構成要件的規定: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包括與婚外異性重婚、同居,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2、因上述違法行為給無過錯的配偶造成身心損害並導致離婚;

3、違法行為與身心損害並導致離婚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而為上述違法行為。


根據本離婚律師實際處理因對方是同性戀,在外面找同性的第三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案件來看,即使同性戀者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他們的交友網站公然宣布「結婚」、「同居」也不符合上述第1項的規定,即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將婚內出現同性戀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根據立法者的意圖,重婚與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對象均應是異性。既然法律沒有認定此類行為違法,則配偶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對方因同性戀行為而支付賠償是缺乏法律根據的。


這個推論的結果相信很多遭受配偶同性戀行為折磨的當事人都很難接受,但目前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暫時無法改變。之所以是這樣,本離婚律師認為與立法者對同性戀問題的態度有關。即中國的立法者既不像有些國家立法者思想前衛,普遍接納同性戀進而以法律的形式認可同性婚姻,也不像某些極端保守的國家,視同性戀為邪惡犯罪進而以法律予以懲處,而是處於一種「模糊的中間狀態」。如果按照前衛思想的標準,既然同性戀與同性婚姻與傳統的異性戀與異性婚姻平等無異,那麼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同性戀行為將被視為對合法婚姻的破壞,進而受到懲處,配偶將獲得索賠的權利。而如果按照極端保守的思想,則會把同性戀行為一概視為違法,受害配偶當然有權索賠。正是由於中國的立法者的態度處於「模糊的中間狀態」,故而無法以法律手段對婚內同性戀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從而導致配偶在法庭上無法獲得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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