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共同還貸的房產證怎麼辦?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問法在線 發佈 2020-01-21T17:54:40+00:00

離婚分割共同還貸的房產證的話,應該就共同還貸的部分平均分割,這屬於共同財產,另外,房產增值的部分也屬於夫妻財產,離婚的時候一併分割。


  離婚分割共同還貸的房產證的話,應該就共同還貸的部分平均分割,這屬於共同財產,另外,房產增值的部分也屬於夫妻財產,離婚的時候一併分割。如果雙方只有一套房子,可以由拿到產權證的一方給另一方貨幣補償。

  一、離婚分割共同還貸的房產證怎麼辦?

  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在婚姻關係中,常常會發生一方婚前買房屋,婚後雙方共同參與還貸的現象。而隨著近年來房價的飛漲,一旦雙方離婚,對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往往會引發爭議。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法院往往會對出資來源進行詳細查詢,若雙方還貸均用的是婚後所得財產,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增值部分應當均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分割財產協議中包括哪些事項?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夫妻結婚買房都是按揭貸款的方式,以後一旦離婚,會涉及到對房產的分割,共同還貸的話,房產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婚前個人支付的首付款算婚前財產,不予分割。雙方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分割的具體辦法。

  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是有效,因為本來在我們國家對於離婚的時候就鼓勵大家自己的來進行一個解決,並不需要法院來進行一個判決,只有在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最終到法院來進行一個離婚訴訟過程的。

  三、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是有效,因為本來在我們國家對於離婚的時候就鼓勵大家自己的來進行一個解決,並不需要法院來進行一個判決,只有在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最終到法院來進行一個離婚訴訟過程的。無權分割他人的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婚姻法對於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

  四、分割原則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然對於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存在著一些離婚協議,這個時候就會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一個約定分割,這樣的一種分割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有效力的,如果說其中內容涉及到一些他人的財產處分的話,自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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