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起訴魅族手機、金立手機專利侵權獲勝 獲賠650萬

天津二中院 發佈 2020-01-21T21:18:33+00:00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認定兩案被訴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侵犯了第201310032515.5號、「移動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北京知產法院 羅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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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認定兩案被訴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侵犯了第201310032515.5號、「移動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50萬。



本案訴訟當事人均為知名4G智慧型手機製造商,原告宏達公司生產的HTC手機,被告魅族公司生產魅藍系列手機,以及金立公司製造、銷售的M6手機,均為4G智慧型手機市場的熱銷機型。涉案專利系一種帶有金屬外殼天線結構的移動裝置,發明目的在於解決因金屬外殼屏蔽而造成輻射信號差的技術問題,而設計出可結合金屬外觀的天線結構。



原告宏達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認為魅族公司生產、銷售的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魅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00萬元,並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人民幣160萬元。


魅族公司、金立公司則主張不侵權抗辯,並認為原告訴請賠償金額過高。

鑒於本案技術事實疑難、複雜,為更加穩妥地處理糾紛和科學地判定技術特徵,準確查明技術事實,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徵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所對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涉案手機拆解後的實物圖


在庭前會議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確定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涉案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具備如下特徵:1.涉案產品包含金屬層上部件;2.涉案產品的天線結構包括以下部件:第一饋入件、金屬層的上部件、連接件、第一槽孔、金屬外殼;3.第一槽孔未配置有金屬或電子零件。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充分發表了意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結合鑑定意見證明的技術事實,以及權利要求相關技術特徵的解釋,能夠確認: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了保護範圍,屬於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涉案魅族手機 PCB去層次後手機PCB板實物圖


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宏達公司請求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宏達公司主張的具體計算方法為:魅族或金立4G手機總銷量× 涉案產品銷量占比×涉案產品平均售價×利潤率×專利貢獻度。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宏達公司提供的部分數據系推算,利潤率和專利貢獻度也缺乏充分證據予以支持。但即使采較低的利潤率、專利貢獻度,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也已明顯超過《專利法》規定的一百萬元法定賠償最高限額。因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裁量性地確定魅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同時,考慮到金立M6手機在涉案專利申請公布後,授權公告之前就已經上市銷售,還需支付宏達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40萬元。


宏達公司在兩案中各主張律師費50萬元作為合理支出,考慮到本案技術難度較高,工作量較大,律師存在數次公證取證行為,並實際參與庭前會議、庭審等訴訟工作,且提交了相應的律師費發票予以佐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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