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期,法皆斬」:司馬遷對秦律法的個人理解是正確的嗎?

國家人文歷史 發佈 2020-01-21T23:10:40+00:00

文|郭曄旻毫無疑問,「失期,法皆斬」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秦代「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的作風。《秦律十八種》,秦,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令人欣慰的是,1975年在湖南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簡牘,保留了不少有關秦代律法的記載,其中就有與「失期,法皆斬」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

文|郭曄旻

毫無疑問,「失期,法皆斬」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秦代「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的作風。故而長久以來,人們對《陳涉世家》的記載一直深信不疑。然而,細細查之,還是不難發現其中的問題。秦漢時期雖然有「失期當斬」的軍法,但後世軍令是「軍士失期,治將領之罪」,而不是將整個失期軍隊的士卒全部處斬。秦漢數百年間,史書中也未曾見到兵士或戍卒因失期而全部被處斬的記載。在2007年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從香港古董市場購藏的秦代簡牘(「嶽麓秦簡」)中發現,秦法對在戰鬥中集體臨陣脫逃者,會依其逃亡先後,及逃亡步數的多少來區別對待,普通士卒不會因臨陣退卻而都被處斬。戰時尚且如此,何況失期的謫戍者們?

即便「失期」會斬殺將領,何以兩位熟悉法令並率領戍卒、負有首要責任的秦朝將尉絲毫不見焦慮惶恐,反而有飲酒至醉的閒情雅致。兩人假若明知失期當斬,何以在吳廣提出逃亡時要加以鞭笞呢?逃亡縱有風險,畢竟好過坐以待斃。更有甚者,《史記·秦始皇本紀》里有將「逋亡人」送去新征服的嶺南一帶戍邊的說法。「逋亡人」的意思是被徵發不去報到反而逃亡的人。顯而易見,他們不可能被「斬」,否則怎麼可能再去戍邊? 那麼「失期,法皆斬」這樣的斷言就顯得有問題了。

令人欣慰的是,1975年在湖南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簡牘,保留了不少有關秦代律法的記載,其中就有與「失期,法皆斬」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在秦及漢初的傳世文獻與出土材料中,多能見到「徭戍」二字連用的情況,說明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二者的關係極為緊密,未必截然分開。從《秦律十八種》中的《徭律》可以看出,朝廷律令中明確規定對於「失期」的處罰是罰金而不是死刑,延誤三日到五日與延誤六日到一旬以及超過一旬的處罰漸次提高。超過一旬的處罰是「貲一甲」,亦即繳納一副鎧甲的罰金。而且,秦律也不是許多人批評的那樣一味「嚴刑峻法」而泯滅人性。《徭律》中有「水雨,除興」一條。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尤其是大雨洪水等人力無法抗拒的特殊情況,徭役可免,也就是條文中記載的「除興」,並且徵發人員不會受到處罰。

無獨有偶,在「嶽麓秦簡」中,也有類似對「失期」進行經濟處罰的內容。即便是「失期」,罪不至死。何況到天下大雨這樣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不會因此獲罪。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何兩位統轄戍卒的秦朝軍官,會如此篤定泰山了——反正遲到也是情有可原能夠全身而退,何必辛苦冒雨趕路?

由於有了睡虎地秦簡這樣第一手的出土文獻,《陳涉世家》里的「失期,法皆斬」似乎變得不可信了。它既不能用來證明秦朝律法的嚴苛,更與「大澤鄉起義」的爆發沒有了必然的邏輯聯繫。以此看來,《陳涉世家》關於陳勝吳廣「失期,法皆斬」的記載,可能是陳勝等人有意無意地誤解。畢竟秦統一六國只十餘年,法度可能尚未深入人心。畢竟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秦取楚國郢都為南郡,而睡虎地《語書》卻記載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時南郡尚有「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的情況。有意思的是,司馬遷筆下殘暴野蠻的秦王朝,卻無一位酷吏,然而在他所處的漢朝,尤其是武帝一朝的酷吏卻比比皆是。或許,「失期,法皆斬」其中夾雜了司馬遷自己的某些不為人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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