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放高利貸的起訴了,當時簽的合同是月利率為4分,該怎麼還?

身邊的刑法 發佈 2020-01-21T00:26:37+00:00

當時雙方簽訂合同的月利率是4分,現在放貸人把我起訴到法院,法院宣判歸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2分利率來執行。

[問題] 當時雙方簽訂合同的月利率是4分,現在放貸人把我起訴到法院,法院宣判歸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2分利率來執行。從判決到今天已經有4個月了,放貸人申請了強制執行。 請問,我能否把之前超出法律保護的利息要回來,這種情況還能不能再上訴?

針對朋友提出的問題,筆者分析如下: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三個利率區別,具體為:

01 月利率小於或等於2%(或月息2分)、年利率小於等於24%的部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02 月利率大於2%(或月息2分)、年利率大於24%至月利率小於或等於3%(或月息3分)、年利率小於或等於36%的部分,為自然債務區,借款人已倘還的,不得要求返還,沒有償還的,可以不還,只按月利率2%(月息2分)償還;

03 月利率大於3%(月息3分)的,為無效區,法律不保護,已按此息償還的,對於超出3%的部分可以要求返還,可向法院起訴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你的問題,筆者作如下分析

首先,雙方簽訂的月利率4分,即月利率4%,已超出月利3%的紅線,屬於高利貸,法院將其調整為2分是合法的;

其次,你以前已經償的月利超3分(3%)部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依法上訴是你的合法權利

筆者明確告訴你,你可以上訴,因為上訴是你的法定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情況來看,將利率調整為月息2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大。

結語: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發展迅速。民間借貸的大量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滿足了部分市場主體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使民間借貸糾紛大幅上升。為充分保護人民群眾和廣大民事主體在民間借貸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資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審判委員會五次專題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該解釋對於民間借貸利率劃分為三個區間,分別為合法有效區間、自債務區間和無效區間,出借人違反解釋規定的利率要求,不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同時解釋也賦予借款人不需償還或不當得利返還的權利。你可以對照筆者以上分析,把你的借貸情況,按照不同區間作一對應,對於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另外,法院對你們利率的調整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否上訴,你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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