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門外偷錄音侵犯隱私要道歉

錦州政法 發佈 2020-01-21T03:52:14+00:00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張可在房間外偷錄自己上司的通話內容,並發給了公司其他領導,法院認定酒店房間同樣屬於個人空間,張可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

隔牆有耳。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張可(化名)在房間外偷錄自己上司的通話內容,並發給了公司其他領導,法院認定酒店房間同樣屬於個人空間,張可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

  張達(化名)是張可的上級主管,二人因公入住酒店相鄰房間。入住期間,因為酒店牆壁隔音不好,張可無意間聽到張達在跟公司的人事經理通電話,內容涉及對張可工作上的不滿,張可感覺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就跑到張達房門外偷錄,並將錄音發給了公司的有關領導和同事。

  張達認為,張可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可立即刪除錄製的有關音頻、視頻並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時就其侵害其隱私權的行為賠禮道歉。

  法院一審後,以張達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張達的訴訟請求。張達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張可認可其進行了錄音,但認為錄音的內容並未涉及張達的隱私,而是涉及自己工作上的問題,其只是想保留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選擇了錄音。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酒店房間具備封閉、獨立之特徵,與公眾空間分隔,屬於個人空間,張可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張可立即刪除音頻並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時向張達賠禮道歉。

  法官庭後解釋稱,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本案中,張可在張達房間外,對張達在其個人空間的談話進行錄音並進行傳播,對張達的個人空間隱私權造成了侵害。張達對其在個人空間內發生的談話不被偷聽、偷錄應享有合理的期待,其並不具有將自己在個人空間內的談話內容為談話對象以外的人知悉的意願,亦未以任何形式放棄自己的隱私利益。因此,張可偷錄並進行傳播的行為侵犯了張達的空間隱私權。

  至於張可所稱可能涉及其工作,為保護自身利益的理由,法院認為,由於其使用該種方式並不具備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屬於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範疇,並不能排除其侵犯隱私權行為的違法性。且對空間隱私權的侵犯不以錄音內容是否涉及隱私以及偷錄內容是否被傳播為要件,張可的偷錄行為一經發生即構成對他人空間隱私權的侵害。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稱,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居住的房屋,都屬於個人空間,對該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入住酒店房間時,個人在房間內也享有空間隱私權。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闖入個人空間,不得非法對個人空間進行搜索、搜查、竊聽,否則構成對個人空間隱私權的侵害,即使是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以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進行。空間隱私權體現的是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尊重,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