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算」拒賠「防癌險」,法院判賠並付利息

澎湃新聞 發佈 2020-01-07T04:47:47+00:00

投保「防癌險」半年後,杭州的王女士查出患乳腺癌,手術後向保險公司理賠,卻被以「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為由拒賠——經杭州西湖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該案日前審結,保險公司被判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的住院津貼,並賠償利息損失。

投保「防癌險」半年後,杭州的王女士查出患乳腺癌,手術後向保險公司理賠,卻被以「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為由拒賠——經杭州西湖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該案日前審結,保險公司被判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的住院津貼,並賠償利息損失。

2018年3月,王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在某公司為自己投保「女性健康險」一份,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20萬元,乳腺癌10萬元,其他婦科癌8萬元,女性生殖系統惡性腫瘤住院津貼100元/天」,保費385元,期限一年。

半年後,王女士被確診為(右乳)乳腺中級別導管內癌,手術切除右乳後,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她所患屬於原位癌,沒有達到給付條件。

2019年2月,王女士向法院起訴。她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的條款,但她投保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在線上完成的,自己從沒收到任何保險條款、簽訂任何投保須知,保險公司也從未告知免責聲明。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且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同時,一般投保人並不明確「乳腺癌」與「原位癌」的差異,醫療機構確認自己患「右乳腺癌」,應在保險保障範圍內。

保險公司辯稱,王女士所患疾病屬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不在保險責任範圍。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屬其承保範圍為由拒絕賠償,但對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原位癌的解釋權歸屬等,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解釋、說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後醫療費的壓力,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利,故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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