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回家途中撞欄杆死亡,同桌聚餐人要擔責嗎?律師詳解要擔責的四種情形

二三里資訊西安 發佈 2020-01-22T05:46:21+00:00

春節即將到來,各種聚會集中,親朋好友湊到一起,免不了要喝點酒。不近近日發生的一起同桌聚餐人被索賠百萬元的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喝酒後千萬別讓醉酒同伴獨自回家!同桌飲酒哪些情形要擔責?簽一份「喝酒承諾書」可以免責嗎?華商報記者整理了相關案例並採訪了律師,詳解了同桌飲酒的相關法律問題。

春節即將到來,各種聚會集中,親朋好友湊到一起,免不了要喝點酒。不近近日發生的一起同桌聚餐人被索賠百萬元的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喝酒後千萬別讓醉酒同伴獨自回家!同桌飲酒哪些情形要擔責?簽一份「喝酒承諾書」可以免責嗎?華商報記者整理了相關案例並採訪了律師,詳解了同桌飲酒的相關法律問題。

醉酒騎電動車撞上欄杆死亡 家屬起訴同桌6人索賠158萬元

2019年5月,南京居民蔡某受邀和同村幾個熟人聚餐,桌上一共七個人,包括蔡某在內的三個人喝了酒。蔡某家屬稱,據當事人講,蔡某最起碼喝了八兩白酒,還喝了兩到三瓶啤酒。同桌吃飯但並未喝酒的李先生說,散席時已經是晚上9點,他提出來送蔡某回家,蔡某認為不要緊,可以騎車子回去,說自己沒喝多。

蔡某騎上兩輪電動車,獨自回家,不料開出去沒幾公里,就撞上了路邊欄杆,不幸死亡。經檢測,蔡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80毫克,遠遠超過醉酒標準。

蔡某家屬認為,同桌吃飯者明知蔡某大量飲酒,卻沒有護送他回家,對蔡某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將同桌吃飯的其他六個人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賠158萬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對於醉酒者,聚餐組織者、同飲者負有一定的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該案的一個爭議點,正是同桌吃飯的人有沒有盡到相關義務。目前,法院正在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

聚餐後發生事故死亡 四名工友賠償12萬元三人無責

2019年12月,安徽霍山縣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四名被告共計賠償受害者家屬各項損失12餘萬元。

據悉,龔某與七名被告均系某公司的職工,2019年6月26日晚,龔某在和大家聚餐後,醉酒駕駛一輛摩托車在回家途中發生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單車交通事故。經認定為龔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飯局過程中,其中四名被告未盡到勸阻其酒後騎車回家的義務,致使龔某醉酒駕車自翻死亡,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其他三名被告在聚餐過程中均未飲酒,且在吃飯未結束時就離開,對後續發生的事情並不知情,亦無法預料,故其不負有法律上的提醒或勸阻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男子參加婚宴醉酒死亡 新郎賠償6萬元

年底,藍田縣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參加婚宴過量飲酒後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新郎一方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6萬元。

張某與崔某系同學關係。10月3日,張某應崔某邀請,參加崔某婚宴。席間,張某不斷飲酒。醉酒後,崔某家人將張某攙扶到房內休息。次日凌晨,張某出現異常情況,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死後,張某家人一紙訴狀將崔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5萬餘元。崔某及其家人認為喜事被無端破壞,不願賠償。此事在當地被傳得沸沸揚揚,雙方情緒極其對立。

受理案件後,法官分別與張某家屬及崔某、朋友展開談話,並結合本案情況給雙方詳盡分析了此次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其權衡利弊。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崔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費用6萬元。

聚餐後醉駕追尾 同桌三同事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審理一起因聚餐後醉駕死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三名共同聚餐人員根據過錯情況分別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鄠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峰與張陽、張山、楊雲是西安某汽車運輸公司同事,2019年5月4日,四人相約吃飯,聚餐中有飲酒,餐後各自離開。劉峰在離開途中與楊雲再次相遇並有交談,後劉峰獨自駕車回家,駕車過程中與楊雲接打電話,後與同方向停車等候信號燈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受損,劉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交警檢測,劉峰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81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標準,且劉峰酒後駕車、超速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峰作為專業從事駕駛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應當認知或預見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對其自身造成人身傷亡的情況。現劉峰因醉酒駕車死亡,對該結果有重大過失,應對其自身傷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三被告與劉峰相約吃飯,對劉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進行提醒、勸阻,並負有通知其親友或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或護送至醫療機構救治,使其脫離危險環境和狀況的義務,三被告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撥打或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被告楊雲與劉峰再次相遇並交談後分開,在劉峰駕駛車輛直到發生交通事故時,二人處於電話通話中。被告楊雲放任劉峰在駕駛車輛時接打電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鄠邑區法院結合案情,判令劉峰對其傷亡自行承擔80%的責任,被告張陽、張山對其傷亡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被告楊雲承擔10%的賠償責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律師解讀:強迫性勸酒等四種情形要擔責

那麼,同桌飲酒,哪些情況要擔責呢?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勸酒者明知同桌人不能飲酒或者已喝醉,依然勸酒,致使同桌人在喝酒現場因酒傷亡的;明知同桌人已飲酒,依然縱容同桌人駕車,致在路上出車禍的;以及明知同桌人已飲酒,而未將同桌人安全送回家,致同桌人在回家的路上出意外傷亡的,勸酒者均需承擔過錯責任。具體講,勸酒者需擔責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強迫性勸酒。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由飲酒者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結果造成了飲酒者傷亡的,勸酒人則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如明知同飲者不能喝酒,依然勸酒,需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如不了解對方病情,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勸酒者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第三情形: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朋友之間交情不能只體現在酒桌上,酒後的照顧義務也是友誼深厚的體現。在醉酒者酒後,同飲者負有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放任其自身回家,那麼同飲者在主觀上就存在一定的過錯,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形: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首先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其次,對於駕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同飲者未加勸阻則需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喝酒承諾書」能否免責?律師:存在過錯仍然要擔責

為了防止因喝酒惹上麻煩,有人還製作了「喝酒承諾書」,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不擔責了嗎?

趙良善說,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因此,即便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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