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訴專利侵權,遭索賠100萬,法院判決來了

金羊科技 發佈 2020-01-02T12:58:50+00:00

2017年,因認為微信支付侵犯其專利權,北京兩家公司一紙訴狀將騰訊、財付通和凡客誠品告上法庭,索賠100萬元。

歷時兩年多的「微信掃碼支付被訴侵權一案」終於塵埃落定。

2017年,因認為微信支付侵犯其專利權,北京兩家公司一紙訴狀將騰訊、財付通和凡客誠品告上法庭,索賠100萬元。

2019年12月3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宣判,認為微信支付服務並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早在2012年11月,案件原告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卡時代)就從銀河聯動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銀河聯動)處獲得了名為「採集和分析多欄位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與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共享專利權。

隨後,微卡時代公司、卓望公司將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誠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9萬元及合理損失11萬元。

對此,騰訊公司表示,微信支付作為支付渠道,其二維碼為單欄位,而原告專利為「多欄位二維碼」,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並不相同。此外,騰訊認為,二維碼的採集、解碼、辨識都是現有技術,不能說在專利中對欄位進行人為割裂,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範圍。凡客公司則主張,自己與財付通公司簽訂了支付協議,只是購買使用了微信掃碼支付服務,屬於善意使用者。

經審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定,微信掃碼支付實施了權利要求14「採集多欄位二維碼」、「解碼多欄位二維碼」、「辨識出第一欄位和第二欄位」的技術方案,但不具有「分析是否匹配」、「第二欄位是否曾被採集」、「根據是否被採集、儲存過,分別給出第一結果和第二結果」的技術特徵,未包含權利要求14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微信掃碼支付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微卡公司、卓望公司關於微信掃碼支付侵犯了涉案專利權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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