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作證據,如何留存得注意

安青網 發佈 2020-01-02T17:05:10+00:00

根據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標誌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根據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標誌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其實,聊天記錄當做呈堂證供並非新鮮事,但法院審理案件中,有的被採納,有的則不會,需要注意什麼?不妨通過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

交了定金買不到房,聊天記錄幫了忙

2018年6月,太和縣的韓女士通過阜城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雙方約定的價格為120萬元。隨後,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30個工作日內一起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及相關手續。韓女士支付房主楊先生5萬元購房定金及1萬元中介費。

隨後,韓女士回到老家開始四處籌集剩餘房款。30天後,韓女士通過中介公司催促楊先生前來辦理過戶手續,誰知對方遲遲不肯露面。過了一個星期,楊先生以房屋價格不合理為由,要單方毀約,不願將房子賣給韓女士。

韓女士頓時火冒三丈,一紙訴狀將楊先生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出具了一系列證據,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帳記錄。最終,法院依據上述資料判決楊先生賠償韓女士5萬元,返還5萬元定金,中介公司返還1萬元中介費。

案例二

自稱借出10萬元,證據不足敗了訴

2016年,家住潁泉區的劉子軒(化名)通過網絡認識了貴州女子思思(化名),她是名90後,比劉子軒小了10多歲。兩人相聊甚歡,沒過多久便發展為戀愛關係。2016年年底,思思來到阜陽投奔劉子軒。兩人同居生活3年後,2019年5月發生了矛盾,決定分手。

這時,劉子軒拿出此前思思寫下的一張借條,內容為「本人思思今向劉子軒借到人民幣10萬元整(拾萬),特立此據」。但思思不承認這張借條的合法性,劉子軒將她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院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思思向法官哭訴,她和劉子軒相處後,遭到家人反對,多次提出分手。劉子軒為挽回感情,不惜採用威脅、拘禁等手段,揚言要把思思的照片發到網上,並且強迫她寫下了上述借條。思思的辯護人提出,原告僅提供借條,未提供轉帳記錄或收據等支付憑證,無法證實其已向被告支付10萬元。

隨即,劉子軒出具了一份2017年通過銀行轉款給思思帳戶1萬元的截圖,且有多張微信轉帳截圖。法官認為,1萬元的銀行轉帳予以認定,但微信轉帳不予認定,因為無相關證據證明上述錢款的收款人是思思。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達成10萬元借款合意及原告實際支付被告10萬元借款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終駁回了劉子軒的訴訟請求。

截屏無法證明真實性必須保存原始記錄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微信、微博、QQ信息作為證據呈送法庭,有的會被法庭採納,有的則不會。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將微信、QQ聊天記錄等留存為有效證據,需要注意什麼呢?

安徽吳咸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咸亮介紹,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要取決於兩個前提。第一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第二要保證微信的完整性。具體來說,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就沒有聯繫。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四個途徑。對於完整性,吳咸亮介紹,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採納。

吳咸亮提醒,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因此轉帳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記者 楚楠楠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