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17歲少年逃課時因救落水同學溺亡,家屬獲賠72萬

安徽六安裕安檢察 發佈 2020-01-02T17:24:16+00:00

17歲的中學生小磊(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強(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他於是下水將小強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不幸身亡。後小磊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強的父母起訴到法院。

17歲的中學生小磊(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強(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他於是下水將小強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不幸身亡。後小磊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強的父母起訴到法院。1月1日,記者獲悉,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磊的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水務局賠償18萬餘元,小強的家屬賠償3.6萬餘元。


少年下水救同學後自己溺亡

家屬起訴索賠


小磊的父母起訴稱,事發當天下午兩點左右,由於上課期間無人管理,小磊從校園內翻圍牆出學校,到某縣水務局權屬管理的攔河壩處玩耍時,被告李某的兒子小強誤入深水區將要溺水時,小磊下水將小強救起,但自身卻溺水死亡。


事發時屬於未成年受學校教育和管理期間,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讓小磊脫離管理而造成死亡後果,應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水務局對事發處有管理權,卻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更沒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受害人小磊的死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李某作為受救者小強的監護人,其子在危險中經小磊冒險救助而得生,李某作為監護人也應為小磊為救其子而死亡的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小磊的父母請求法院判令3被告因自身責任導致小磊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2萬餘元。


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庭審中,對於起訴,學校辯稱,小磊違反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管理細則及門衛管理制度,擅自翻越學校圍牆外出到攔河壩並在深水區救助他人導致溺水死亡。學校對小磊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沒有任何一種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形存在。引起險情的是小強,應當由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水務局作為攔河壩的管理人,未設置警示標語、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應當為自己的疏於管理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表示,其已經對小磊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學校無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小磊溺水死亡的後果與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依法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救孩子家屬:

應由學校和水務局擔責


對於起訴,水務局則辯稱,小磊死亡地點是開放性河道,水務局沒有民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攔河壩管理房牆上寫明警示標語「壩區範圍內禁止采沙和游泳」,已盡到提醒義務。水務局管理人員每次在現場發現有人在攔河壩處游泳都會現場進行阻止。兩學生發生意外的時間是學校上課期間,學生在上課時間外出溺水死亡,學校作為學生在校期間的監管者,事發當天10多名學生翻牆私自外出,學校沒有發現,存在過失。小磊的死亡是為了救助小強發生的。根據規定,小強和其監護人應對小磊的死亡承擔主要補償責任。


小強的家屬認為,學校在上課期間沒有盡到教育、管理及保護職責,水務局未設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標誌,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該事故的發生,依法也應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規定,應由學校和水務局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他們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小磊父母獲賠72萬

法院:

小磊捨己救人的精神財富非常寶貴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時代精神的具體表現,當下社會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出生在貧困家庭的小磊雖翻越圍牆逃學是不被允許的,但他見小強將要溺水時,奮不顧身,全力以赴地營救落水的小強,這一壯舉恰恰體現了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高貴品質,同時,也彰顯了「見惡必除、見危必救」的浩然正氣。雖然他家庭貧困,但他捨己救人留下的精神財富卻非常寶貴。


學校發現小磊外出逃課時沒有及時逐級上報,也沒有在小磊翻牆時進行及時阻止,根據規定,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承擔70%的責任。水務局雖在事發地寫明警示標語,即其已預見該河壩可能產生危害他人的後果,但該標語不足以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而河壩管理者在管理河壩時存在瑕疵,水務局作為事發河壩的管理者,應承擔25%的責任。作為被救的受益人小強,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小強應承擔5%的責任,其責任由法定監護人李某承擔。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磊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水務局賠償小磊父母18萬餘元,李某賠償小磊父母 3.6萬餘元。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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