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新型肺炎疫情最新匯總】截至1月21日23時,全國共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319例。
而據央視新聞最新報導,截至1月22日7點,我國共確診324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發文時這個數字已經變成440例)。
這次的疫情雖然目前看與2003年的非典無論是傳播性還是致死率都有差距。
不過考慮到病毒會變異和進化,目前尚無有效針對藥物,所以決不能放鬆警惕:
武漢市長呼籲:原則上,我們建議外面的人不要到武漢,武漢的市民沒有特殊情況也不要出武漢。人員的流動量減少,病毒傳播的可能性就會小一些,防控救治的壓力也小一些。
鍾南山稱:新型冠狀病毒尚無有效針對藥物。
網絡上有些人刻意秀自己膽子大,對待防疫態度輕佻隨意,說什麼死亡率不如流感不如YP,這不僅是對自己不負責,也是對社會不負責。
不要秀智商下限,不要拿無知當有趣!
面對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企業該如何應對?
作為HR,該給老闆哪些建議,做出什麼動作?
一、春節前
1.在不嚴重影響業務的前提下,提前放假或部分崗位放假;取消所有湖北相關的出差計劃;武漢當地有分支機構的員工立刻放假;
在多地已發現輸入性病例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做的動作首先就是避免人群大量聚集。
2.要求春運期間需要經過武漢的員工,一定要佩戴口罩(公司可以統一發放);有條件的公司可以建議員工調整行程,由公司承擔增加的費用(比如高鐵改機票);
3.統計公司湖北籍貫的員工,重點關注;了解其出行計劃(實在不忍心寫:勸他們春節不要回家);
二、春節期間
1.時刻關注疫情變化,時刻關注湖北籍員工身體狀況;
2.要求全體員工,假期儘量減少或取消出行計劃;如發現自身出現相關症狀,要及時去醫院檢查;
3.要求湖北籍員工放假期間,儘量減少外出和集會,定期報備行動計劃和身體狀況;
三、假期結束後
1.要求湖北籍員工返回公司所在城市後,自行隔離14天(或推遲返程);途徑武漢的員工,建議自行隔離7天(可自己決定);隔離期間,有條件的可以遠程辦公;同時,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
昨天河南確診的這例患者,是12.29日就出現症狀,到昨天才確診,可見新病毒是有一段潛伏期的,必須要有一段較長時間的隔離期。
2.公司統一採購一批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相關物資,發放給員工;每天定時全面消毒;
3.部門負責人為部門員工健康的第一負責人,每天監督、檢查員工自行測量體溫並報備公司,如發現出現相關症狀要第一時間上報;公司做定期抽查;
我知道此刻很多公司已經放假了,但還有一些是要堅守到最後一天也就是明天,HR有必要建議老闆當機立斷,早做決策,為員工負責;同時拿出一定的費用做出相關預算(買口罩、訂機票等,當然也要量力而行),這也是一個彰顯公司實力和體現公司企業文化的時機。
最後,給大家科普下相關法規:
1.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按醫療期處理,且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期間員工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其工資也應當按照各地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準支付;
同時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本身沒有過錯,其被強制隔離也是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注意,這裡是全部工資,而不是基本工資)。」
3.自行隔離期間員工工資發放,可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4.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5.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