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魅族、金立因專利侵權法庭鬥法 HTC東家宏達公司一審獲賠700萬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發佈 2020-01-22T08:12:54+00:00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魅族科技有限公司、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認定兩案被訴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侵犯了第201310032515.5號「移動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00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魅族科技有限公司、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認定兩案被訴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侵犯了第201310032515.5號「移動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00萬元。

原告宏達公司生產的HTC手機,被告魅族公司生產的魅藍系列手機,以及金立公司製造、銷售的M6手機,均為4G智慧型手機市場的熱銷機型。涉案專利系一種帶有金屬外殼天線結構的移動裝置,發明目的在於解決因金屬外殼屏蔽而造成輻射信號差的技術問題,而設計出可結合金屬外觀的天線結構。

原告宏達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認為魅族公司生產、銷售的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魅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00萬元,並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人民幣160萬元。魅族公司、金立公司則主張不侵權抗辯,並認為原告訴請賠償金額過高。

鑒於本案技術事實疑難、複雜,為更加穩妥地處理糾紛和科學地判定技術特徵,準確查明技術事實,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徵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涉案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具備如下特徵:1.涉案產品包含金屬層上部件;2.涉案產品的天線結構包括以下部件:第一饋入件、金屬層的上部件、連接件、第一槽孔、金屬外殼;3.第一槽孔未配置有金屬或電子零件。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充分發表了意見,法院認為結合鑑定意見證明的技術事實,以及權利要求相關技術特徵的解釋,能夠確認:魅藍Note5手機、金立M6手機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了保護範圍,屬於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法院認為宏達公司提供的部分數據系推算,利潤率和專利貢獻度也缺乏充分證據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裁量性地確定魅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金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同時,考慮到金立M6手機在涉案專利申請公布後、授權公告之前就已經上市銷售,還需支付宏達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40萬元。宏達公司在兩案中各主張律師費50萬元作為合理支出,考慮到本案技術難度較高,工作量較大,律師存在數次公證取證行為,並實際參與庭前會議、庭審等訴訟工作,且提交了相應的律師費發票予以佐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趙岩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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