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蟲」or "啄木鳥「?職業打假亂象頻發,上海法院出招了

上海法治報 發佈 2020-01-02T17:26:21+00:00

今天,在網際網路案件審判庭成立兩周年之際,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網際網路審判三年行動方案》《網際網路空間十大行為規範指引》和《2017-2019年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20多年前,以王海為代表的一批「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多年來褒揚與非議始終伴隨著「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如今隨著網絡購物快速發展的同時,職業打假群體的打假陣地也從線下迅速切換到線上。

今天,在網際網路案件審判庭成立兩周年之際,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網際網路審判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網際網路空間十大行為規範指引》和《2017-2019年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其中,《2017-2019年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也是本市近年來對涉職業打假案件的一次系統梳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茆榮華,長寧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磊,上海長寧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米振榮出席並講話。

職業打假湧向網絡

張某於2018年5月25日在某電商平台上一家名為 「健康保健之家」的商戶中,購買了100瓶「一步定痛丹」,金額為1400元。

張某表示,收到貨後,發現該藥品的生產企業為鄭州一家藥業公司 ,產品含有靈芝、鹿骨粉。隨後張某查詢發現,該藥業公司早已吊銷,許可證號、執行標準均不存在。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鹿茸、鹿骨、靈芝不得用於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

為此,張某以涉案產品存在冒用他人公司字號、使用虛假許可證、使用過期產品標準、含有非食品原料靈芝、鹿骨等問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商戶退一賠十。電商平台因審查不嚴,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商戶未到庭應訴答辯。

電商平台表示,自己是網絡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而非涉案商品的銷售者,不屬於適格被告;同時自己已經向原告提供了涉案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涉案商家入駐平台時,平台要求商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並與商家簽署合作協議,約定商家應合法經營、保證所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依法依規提供售後服務等條款,以此來約束商家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平台方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和注意義務。且涉案店鋪在入駐時選擇的主營類目為家居生活,而非食品保健,平台無法預見到其在店鋪開設後銷售食品。且張某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其以牟利為目的主張十倍賠償於法無據。

法院審理後,商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平台以張某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為由主張其不應獲得十倍賠償金權利,於法無據。

平台方對入駐商戶的身份信息進行了審核,並在張某維權時披露了銷售者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及時對涉案商品進行下架處理,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審核和披露義務。另,商戶在入駐平台時選擇的主營類目為「家居生活」,而非「食品保健」,客觀上致使平台無法對涉案食品進行事先審查。最終法院判決商戶退一賠十,平台不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經濟及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絡購物消費在人們生活中的比重大幅提升。網絡購物快速發展的同時,職業打假群體的打假陣地也從線下迅速切換到線上。網絡職業打假雖然在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推動消費者維權、凈化市場環境方面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負面影響也逐步顯現。職業打假高額索賠偏向以牟利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產業鏈,不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

基於此,長寧法院以近三年審理的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為分析樣本,開展專題調研。2017年至2019年,長寧法院共受理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374件,審結330件,涉案總標的1014.67萬元,平均案件標的10470.59元,涉及多個電商平台。


抱團打假現象突出

白皮書顯示,近年來,職業打假群體由個人單打獨鬥逐步向團體化、專業化發展。團體成員之間身份關係緊密,以夫妻、親屬、同鄉關係居多,成員戶籍地、居住地往往相近或相同,收貨地址集中於同一街道、鄉鎮。團體內信息資源共享互通,存在打假商品類型趨同,委託同一律師提起訴訟的現象。抱團打假的逐利目的明顯,多採取同一商品多次下單、針對同一店鋪用不同帳號反覆下單等方法,以提高貨款金額、增加索賠額度、獲得更大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個別打假人為了擴大收益,存在組建微信群、開門收徒、交流打假經驗、提供入行培訓等現象,甚至抱有僥倖和投機心理,存在作假造假、敲詐勒索之嫌。這種抱團打假的做法讓職業打假人遊走於合法維權和違法犯罪的邊緣地帶,亟需給予一定的規制和正向引導。

低成本打假現象集中

商品有無實質上的質量問題,往往需要經過檢測、鑑定等環節,程序相對專業繁瑣,耗費時間長,打假成本較高。而商品無中文標籤、產品說明、未取得行政審批手續等方面的瑕疵,由於取證相對容易、舉證責任在商家一方等原因,打假的時間和經濟成本較低,從而受到打假者青睞。近些年,職業打假群體開始湧入網絡海外代購的食品藥品領域,挑選無中文標籤、無檢驗檢疫證明、無許可文件等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進口商品進行打假。



上述現象造成職業打假人過度追逐於產品質量安全形式要件上的完整性,而忽略了對產品實質安全性的關注,對真正社會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非法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並不明顯。

電商平台管理責任爭議凸顯

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在起訴商家的同時,往往一併起訴電商平台就其未儘管理職責承擔相應責任。要求平台承擔責任的理由主要有:平台未盡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等明確規定的審核、披露、安全保障等義務;未督促商家辦理市場主體信息登記;未督促商家在店鋪首頁公示商家信息;未對我國禁止進口的商品在上架前盡到審核義務等。

職業打假人要求電商平台承擔責任的目的雖然有出於訴訟管轄便利、賠償金額履行保障等方面的考慮,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網購消費者往往系基於對電商平台的信賴而選擇通過平台購買商品,尤其是知名電商平台,這種信賴由此也催生出網購消費者對平台管理職責的強烈需求。如何落實平台責任,釐清平台管理的邊界,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回應。

商家與職業打假人博弈激烈

為了應對愈演愈烈的職業打假行為,網絡平台商家抱團維權現象亦隨之出現。他們從原先消極的躲避、拖延應對等,開始向積極舉證答辯、主動談判和解轉變。在管轄、商品詳情介紹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如在店鋪頁面顯著位置事先告知管轄條款,避免被四處打假;主動在商品詳情頁公布商品瑕疵信息;事先說明商品為海外代購無中文標籤並出示境外購買憑證;發貨之前通過在線聊天軟體再次告知購買者商品具體情況及管轄條款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律師參與涉職業打假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比重正在逐年攀升,反映出打假人法治意識的提升,比較注重合法維權,希望在法律軌道內解決與商戶的糾紛。2017年審結的19件案件中,原告委託律師的有3件,2019年審結的219件案件中,原告委託律師的上升至48件。

建議完善網際網路司法裁判規則,提升網絡空間治理能力

上海長寧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米振榮還現場發布了《網際網路審判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方案》堅持改革創新發展、遵循司法規律、審判應用為先及強化科技驅動四大原則,探索完善網際網路行業準則、規範網際網路行業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推動網際網路領域立法修改與完善,推動網際網路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長寧法院建議立法區分職業打假人和普通消費者維權,明確職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劃定職業打假的邊界。同時,將索賠數額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標準。在發揮職業打假人「森林啄木鳥」積極作用的同時,又有效遏制濫用訴訟、惡意維權現象的發生,實現鼓勵打假、凈化市場、規範行為的有機統一。

同時,強化電商平台監管義務。在現行《電子商務法》規定平台「定期核驗更新」義務基礎上,應明確「定期」的合理期限和核驗範圍。除了核驗平台內商家入駐信息及資質信息外,還應當增加核驗是否存在跨類目經營情形,督促電商平台落實網絡空間治理的主體責任,有效提升網絡空間法治化水平。

搭建「一站式」調解平台。整合工商、質量技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行業調解及法院司法調解資源,依託網際網路司法優勢,實現糾紛分層過濾化解。

白皮書還建議由政府僱傭專門人員對網絡商品進行抽檢,由政府向其發放固定報酬,同時就打假成果給予一定金額獎勵。通過這種方式對職業打假行為進行合理規制和引導,既保證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維護商家與電商平台的合法權益,共同推進建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記者 | 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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