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沒錢娶老婆生孩子,怎麼辦?簽份契約、租個老婆

正說清代十二朝 發佈 2020-01-02T22:43:36+00:00

自西周時期開始,妻和妾的地位開始逐漸出現分化,予以了禮法上的地位確定。《清碑類鈔·風俗》有載:雍、乾以前,甘肅有租妻之俗。

在封建皇權社會中,「一夫多妻制」乃係當時婚配製度的典型特點。自西周時期開始,妻和妾的地位開始逐漸出現分化,予以了禮法上的地位確定。妻,高高在上、乃係男子正室;妾,地位卑賤、幾與女僕等同。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講,當時的婚姻制度應該為「一夫一妻多妾制」

妾,在當時的作用頗多,除了滿足男子正常的生理需求,為男子繁育後嗣等主要工作外,還擔負著「出身率為侍婢,而烹調浣濯縫紉等兼任梳頭、烹飪二事」等女傭的工作。

除此之外,古代男子納娶妾室,還有這樣一個極為荒唐、奇葩的用處——出租掙錢!

其實,出租妾室為其他男子繁育後嗣的奇葩行為,擁有著極為悠久的歷史,甚至在南宋時期呈現過一段時間的繁榮景象。宋朝詩作:「贈妾生兒古人有,兒生還妾古人無」中所描述的「借妾」典故就是當時「租妾生子」現象的真實寫照。

元朝建立以後,曾經專門對「出租妾室」的行為予以過明確法律制止,但對於家中貧困的男子而言,少量錢財租借老婆為自己繁育後嗣,較之大張旗鼓、耗費較大的娶妻生子,仍然是首要選擇。所以,有元一朝對這種情況,反倒出現了屢禁不止、風氣更勝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清朝依然保持著強勁的發展勢頭。

《清碑類鈔·風俗》有載:

雍、乾以前,甘肅有租妻之俗。蓋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僦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

如果租借者窮到沒有居住之地,只要價錢合適,還可以「不必賃屋別居,宿其夫之家則可」,只是在具體展開「交易過程」的時候,需要出租妾室的男子「避去」

如果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了感情怎麼辦?這個就需要看出租者的態度了!

夫不許,即某妻素與客最篤者,亦堅拒不納。欲續好,則更出僦價乃可。

出租者不同意,就中斷交易;出租者同意,另外出價、再續前緣!

當然,這種現象並非局部區域的個別現象,而是幾乎遍及全國的普遍現象。《清碑類鈔》中,對類似現象的記載,屢見不鮮:

浙江寧、紹、台各屬,常有典妻之風。以妻典與人,期以十年五年,滿期則納資取贖。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於外,幾不明其孰為本夫也。

也就是說,「租妾生子」的現象一度泛濫,甚至達到了妾室「不明其孰為本夫」的混亂狀態。出借次數太多,連自己的正牌正度到底是誰,都不清楚了。風氣泛濫之甚,可見一斑。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在律法方面的制定較之前朝歷代有著明顯的長足發展和完善,對於屢禁不止的「租妾生子」現象,在《大清律例》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1、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雇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2、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產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彩禮(仍離異);

但是,在清朝時期的底層百姓中,貧苦者居多,租妾生子也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思想控制下的無奈之舉。

所以,清朝統治階層在上述法律規定之外,還專門給予了「放寬」條件:

貧瘠家庭,將妻女送至別家服役,如無契約,免罰!

好了,有了統治階層的「默許」,清朝的「租妾生子」風氣再起,甚至一度達到了「公然往來,略無顧忌」的囂張地步。

其實,清朝統治階層之所以「默許」這種「典雇於人,已則無恥;驅之失節,敗倫傷俗」的風氣,還有著其基於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的考慮。

「租妾生子」風氣一度達到「可公然往來,略無顧忌,即為之夫若父母者,第有微利可沾,亦絕不加以干涉」的瘋狂地步,乃至「女子自十四歲以上鮮有完人」的地區,竟然反常的出現了「奸案極少」、「鄰里安逸」的社會祥和、穩定局面。

有鑒於此,清朝統治階層對此的「默許」態度更甚,以至於民間出現了「僅免饑寒者即置一姬;小康者,則置二妾或三妾」的現象,專門將此當成了一個發家致富的行當。

在封建制度下生存之女性,毫無地位、尊嚴可言,遭受踐踏之甚甚至到了可以肆意買賣、租借的荒唐地步。悲慘至此,天亦憐之!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清碑類鈔》、《中國通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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