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教不改,臨河一藥店被罰1000

掌上巴彥淖爾 發佈 2020-01-03T03:07:08+00:00

據該局金川中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日下午16點多,金川中隊幾名執法人員在巡查管區時發現,臨河奧林國際小區三區南門一藥店門口及櫥窗上張貼了五顏六色的藥品促銷宣傳廣告,門口一側擺放的高音喇叭還發出「震耳欲聾」的音樂。巴彥淖爾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焦錦平 通訊員 鄔文娜

臨近年關,臨河許多門店商鋪使出渾身解數招攬顧客,全然不顧城市形象。2019年12月27日下午,臨河奧林國際小區三區一藥店因亂張貼宣傳廣告被臨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給予1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該局金川中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日下午16點多,金川中隊幾名執法人員在巡查管區時發現,臨河奧林國際小區三區南門一藥店門口及櫥窗上張貼了五顏六色的藥品促銷宣傳廣告,門口一側擺放的高音喇叭還發出「震耳欲聾」的音樂。這種情形不是一兩次了!據金川中隊執法人員許某說,自從19年10月他負責監管這片區域以來,無論大小節假日,這家藥店都會使出「亂張貼」的宣傳「殺手鐧」,任執法人員多次上門說服教育都無濟於事。


當日,在勸說無果後,執法人員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該藥店1000元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巴彥淖爾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焦錦平

通訊員 鄔文娜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