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薅KTV的「羊毛」?

知產力 發佈 2020-01-03T03:50:03+00:00

從審理法院數據來看,起訴地區以天津市和湖北省居多,如在湖北省有1833份裁判文書,在天津地區有265份裁判文書。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蘇夢與遠安縣久久酷歌量販式KTV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案由是侵害音樂作品表演權,相較於之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大張旗鼓地展開與KTV運營商的上萬起糾紛,這起由個體權利人發起的與KTV運營商的維權顯得勢單力薄。這是在此類著作權糾紛案件中,較少的詞曲作者以自然人名義展開全國範圍內維權的案件。

一年幾千餘起

詞曲作者開啟掃蕩式維權


我國著名作曲家、音樂製作人蘇越創作的《黃土高坡》《熱血頌》《傷心是一種說不出的痛》、《血染的風采》《對你的愛越深就越來越心痛》等38首歌曲,蘇越享有完整的詞曲作品著作權。蘇越去世後,原告蘇夢依法繼承了《黃土高坡》等38首歌曲的著作權中的全部財產權利。

此前在一審中,蘇夢訴稱,被告未經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和音集協的許可播放上述著名歌唱家和著名歌手演唱的錄音製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權,損害了原告從上述兩個協會可獲得的利益。


小編在知產寶進行了搜索,發現這並不是蘇夢維權的首例案件,2019年來,平均每天就有6份以上相關裁判文書出爐。知產寶數據顯示,關於蘇夢以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的有2149份裁判文書,其中時間均在2019年,案由均為著作權侵權,其中經過二審程序的有24份裁判文書。


從審理法院數據來看,起訴地區以天津市和湖北省居多,如在湖北省有1833份裁判文書,在天津地區有265份裁判文書。



系列個人維權案件的裁判結果怎麼樣?小編對這2149份裁判文書的裁判結果進行分析發現,原告蘇夢雖也有部分勝訴,但多數訴訟請求被駁回或者准予撤訴。其中367份裁定書結果顯示,八成以上案件法院准予撤訴(278份)或者按照撤訴處理(43份);判決書部分有1782份,法院駁回原告訴求(508份)占比最大,支持(24份)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訴求(27份)


從判決結果來看,蘇夢案件批量維權多數被駁回或者撤訴,只有小部分獲得法院支持。


授權給集體組織

個人起訴資格受質疑


在系列糾紛案中,KTV方辯稱,蘇越作為音著協會員,在將其作品委託音著協管理的情況下,無權對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系列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便是原告蘇夢是否有起訴資格。


經法院查明,音著協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蘇越系我國資深詞曲作者與音樂人,並系音著協會員、理事,其於1994年1月18日與音著協簽訂了音樂著作權合同,合同約定:「蘇越同意將現有和今後將有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製發行權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蘇越分配使用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


而音著協方面表示,對蘇越的訴權沒有限制,其有權提起訴訟,音著協不持異議。並且出具了情況說明,就蘇越在全國各地提起的維權訴訟,音著協認為依據其與蘇越的合同,蘇越的行為合法。因此,蘇越在與音著協簽訂有著作權信託合同的情況下,其認為著作權受到侵害,而音著協沒有起訴時,其有權提起訴訟。但是,在蘇越已將涉案音樂作品表演權等權利以信託方式授權音著協管理的情況下,若被訴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在經營場所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經過受託方音著協的許可,則被訴行為並不侵害蘇越的著作權。

小編查看多起裁判文書,其他法院多持相同的觀點。所以,只要是滿足一定條件,如與音著協協商一致等,那麼個人是有資格起訴維權的。


法理之外

個人維權操作性引爭議


由於我國法律對權利人是否加入集體管理沒有強制性,一些個體認為,自己去維權比交給集體管理更有利可尋。個體維護合法權利是正當行為,但也容易催生商業維權行為,占用大量的司法資源,那麼這種個人維權應不應該得到支持呢?

為此,小編採訪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春飛、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觀成知產團隊管理合伙人朱曉宇、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戎朝,他們均表示,這種由詞曲作者自然人的角度發起對KTV運營商的訴訟,是不常見的,大部分音樂作品的維權都是由音集協這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維權的。同時,還有相對一小部分的維權是通過個體權利人中的代理公司進行的。


那麼,在將權利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的情況下,應不應該由個人再發起維權?


朱曉宇認為,應該個案分析,但一般情況下取決於個體權利人的主觀價值選擇,在適當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的。自然人可以自由選擇通過集體組織去維權,這種情況下自然人較為便利,如果自然人有便利條件,也完全可以由自己花費時間、精力維權或聘請律師幫助維權。


郭春飛則表示不支持個人大量維權,由於KTV曲庫涉及歌曲數量龐大,而對應的權利人體量較大,全國各地KTV數量也較多,這種維權破壞了卡拉OK市場的授權秩序,使KTV運營商應接不暇,並且承擔較大的版權負擔。如果將相關權利交給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由他們統一授權,則省去了幾百首歌的逐一授權、權屬審查等流程。

並且,從出台的一些法規中也可看到相應態度傾向,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1.11章明確指出「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對於侵害合同中約定的著作權權項的行為,著作權人不能提起訴訟,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怠於行使權利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有相反約定的除外。」


戎朝表示,個人維權與集體管理組織維權並不衝突,實踐中基於維權成本的考慮,大部門案件還是由音著協、音集協或音樂公司代理。在未約定訴權歸屬的情況下,當代理人怠於維權時,權利人也可以自行主張維權。因此也需要向各經營機構強調,商業使用應當積極尋求授權,合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侵權。在新歌曲的維權上,由於單曲的經濟價值更高,個人權利人會傾向自己維權。


判賠額顯露端倪

KTV方已見曙光


已經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的個體維權,應有諸多注意事項,朱曉宇告訴小編,加入集體組織的個體維權應該提前與組織溝通好,在維權的過程中避開已經被授權的KTV運營商,避免造成維權浪費。另外,KTV運營商面臨的一個問題是,雖然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一攬子許可,但是非會員曲目部分,集體管理組織並不能給予充分保障。

回到本篇開頭蘇夢的系列案件,查看相關判決書發現,不同的省份和地區在判賠額度上有很大差別。

郭春飛介紹,目前全國法院對於個體維權的判決金額上大致分為三種:第一,對於已經向音集協繳費的場所和未繳費的場所均一視同仁,按照正常判賠。第二,對於繳費的場所在侵權的情況下支持刪歌,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則是降低判賠額,如一些案件二審判賠額比一審減少一半以上。比如,一些法院的判決中表明,如果已經向音集協繳費,那麼不用賠償,反之則要正常賠償。


從法院逐漸降低的判賠額,可以窺探法制對這種個體批量維權的態度,批量維權並不是盈利手段。郭春飛告訴小編,一些維權主體在全國範圍內尋找代理律師,授權相關權利給合作律師全權承包,批量起訴並且得到判賠額後,再進行利益分配。從2012年至今這種商業維權現象越來越嚴重,主要是因為有些團體發現有不錯的收益後,形成了一個可以複製的創收產業鏈,並且在判賠較高的地區這種現象蔓延越嚴重。


在系列維權中,各地KTV運營商成為「待宰的羔羊」坐上被告席,其中不乏未加入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KTV運營商,但在其中也有一些已經簽訂了一攬子許可協議的。隨著版權戰爭的持續,KTV運營商一方面臨諸多被訴侵權的風險。

如何避免侵權風險?戎朝建議KTV運營商積極尋求作品使用的授權;在與音著協或代理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時,要保障授權歌曲的授權鏈條完整,確保授權的合法性;在與音著協或代理公司簽訂的授權協議中,可以約定因第三方維權索賠追償條款等。


郭春飛建議KTV方,要與最大的版權管理方簽授權,還要督促集體管理組織,在曲庫版權上統一發放。此外,要與行業協會、版權局、政府等多溝通。郭春飛律師還特意提到2019年12月26日在廣州召開的全國歌舞娛樂行業版權工作會,會議傳達了行政管理部門對卡拉OK領域的管理要求,其中有兩點引人矚目,一是要堅持用集體管理方式解決卡拉OK領域的著作權問題。二是要堅持在卡拉OK領域施行「二合一」收費模式,即由音集協體代表音著協在卡拉OK領域開展版權許可使用集體管理工作,政府監督指導。

整體上,對於個體維權不能一桿子打死,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個案分析。但倘若一些個體想要通過批量維權獲得額外盈利,那也是法不能容,理不能忍的,隨著我國司法的不斷探究和發展,KTV音樂版權亂象將翻過舊的篇章,迎來新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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