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

河源司法行政 發佈 2020-01-23T08:30:57+00:00

今天,我們分享一些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法律知識。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通過不同方式(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不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導致離婚的,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今天,我們分享一些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法律知識。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

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通過不同方式(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不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導致離婚的,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過錯而導致離婚為前提。


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這個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北京高院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當造成一方人身損害的,即便不提出離婚,也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除此之外,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於第46條提出的賠償請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現階段實務中,損害賠償情形為「4+1」,即4種法定情形,其中,4種法定情形就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另外1種就是受欺詐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情形。

配偶將本沒有親子關係的子女謊稱為有親子關係,具有欺騙對方的主觀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權受到侵害,應屬侵權行為,受到侵害一方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深圳中院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生育子女並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北京高院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隱瞞真相而受欺詐撫養了另一方與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詐撫養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欺詐撫養方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騙婚能主張損害賠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除《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外,是不能要求賠償的。即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中不包括騙婚情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定義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裡需要注意的是:

(1)必須是發生在婚外異性之間。若婚外同性同居的,不屬於此情形。

(2)必須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則屬於重婚的情形,涉嫌構成重婚罪。

(3)必須是持續、穩定地同居。偶發性的同居不屬於此類型。


怎麼界定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比較兩者可知,後者進一步細化了司法解釋中「其他手段」的具體情形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適用實踐需要,擴大家庭暴力的邊界,將非直接身體傷害的謾罵、恐嚇等納入進來,對家庭成員的保護更為周全。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現形式

通過精神上的侮辱、辱罵也是屬於家暴的一種情形,目前實務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身體暴力:對身體的各個部位施加的攻擊行為,比如推搡、拳打腳踢、打耳光或者使用器物傷害對方的身體;

2、性暴力: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時候,用暴力手段威脅對方發生性關係,或殘害對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通過辱罵、貶低、恐嚇、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絕溝通、不允許對方和外界接觸、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強迫對方做不願意做的事;

4、經濟控制:通過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物、時間、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對方的行動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對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離婚中家暴如何主張損害賠償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受害方取得人身損害賠償後,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第46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即:在婚姻期間內已主張損害賠償的,不影響在離婚訴訟中再次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導致離婚為由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履行其在忠誠協議中所作損害賠償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忠誠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調整。

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的內容

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物質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任何一種情形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既可能是身體受到傷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所以損害賠償應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當然,一般而言,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夫妻雙方均有過錯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提損害賠償請求。但夫妻雙方如果都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

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二審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調解,調解不成,告知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三)項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協議離婚後能否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未放棄損害賠償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之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後又訴至法院要求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反之,當事人並未明確放棄該損害賠償的,應予支持。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未放棄損害賠償的,在離婚超過1年後,以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支持。此處的一年,是一個不變期間,不是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定。一年的起算時間,應當是以雙方離婚之次日起計算。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書,婚姻關係即告終結,超過一年再提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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