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團伙「以黑護商、以商養黑」25名成員一審獲刑

新華網客戶端 發佈 2020-01-23T18:27:20+00:00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林鷹先後註冊成立通遼市鷹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遼市鷹大擔保有限公司、內蒙古颱風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

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23日電(記者劉懿德)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3日對一個涉黑犯罪團伙一審宣判,被告人林鷹作為首要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23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林鷹先後註冊成立通遼市鷹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遼市鷹大擔保有限公司、內蒙古颱風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初期主要業務為代售某品牌汽車,後逐步發展為以公司名義向外發放高息貸款。

2012年,為向購車客戶催討車貸和個人貸款等,林鷹等人在公司設立催收部,並在此期間陸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糾纏、威脅、伴隨、滋擾、聚眾造勢等手段追討債務,並將所獲收益用於支持該組織及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為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林鷹以公司為依託,在未取得向個人發放借款資質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宣傳、發放高利貸款,除預先違法扣除利息、收取手續費、好處費之外,還在部分貸款戶資金周轉困難時,按日收取違約金、催收費用。

這個「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非法利益組織,以軟、硬暴力討債聚斂錢財,為該組織發展經濟攫取巨額利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隨著放貸業務的不斷擴大,林鷹以提供工作崗位和給予優厚待遇為誘餌,繼續網羅他人加入,逐漸形成了以林鷹為組織、領導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林鷹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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