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救溺水同學卻意外身亡,法官怎麼說?

談文化論教育 發佈 2020-01-03T05:09:03+00:00

♥北京青年報消息:17歲的中學生小磊(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強(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他於是下水將小強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不幸身亡。後小磊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強的父母起訴到法院。


♥北京青年報消息:

17歲的中學生小磊(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強(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他於是下水將小強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不幸身亡。後小磊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強的父母起訴到法院。

1月1日,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磊的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水務局賠償18萬餘元,小強的家屬賠償3.6萬餘元。

♥小編有話說:

見義勇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時代精神的具體表現,當下社會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

出生在貧困家庭的小磊雖翻越圍牆逃學是不被允許的,但他見小強將要溺水時,奮不顧身,全力以赴地營救落水的小強,這一壯舉恰恰體現了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高貴品質,同時,也彰顯了「見惡必除、見危必救」的浩然正氣。雖然他家庭貧困,但他捨己救人留下的精神財富卻非常寶貴。

學校發現小磊外出逃課時沒有及時逐級上報,也沒有在小磊翻牆時進行及時阻止,根據規定,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承擔70%的責任。

水務局雖在事發地寫明警示標語,即其已預見該河壩可能產生危害他人的後果,但該標語不足以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而河壩管理者在管理河壩時存在瑕疵,水務局作為事發河壩的管理者,應承擔25%的責任。

作為被救的受益人小強,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小強應承擔5%的責任,其責任由法定監護人李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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