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處理陷「校園貸」大學生,更需叫停非法校園貸

光明網 發佈 2020-01-03T06:07:28+00:00

作者:熊丙奇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作者:熊丙奇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這是對捲入「校園貸」糾紛的大學生的人性化處理。眾所周知,瘋狂蔓延的「校園貸」把缺乏風險意識的大學生作為放貸對象,有的甚至用暴力手段收取高額利息,已經給大學生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如果再進一步把陷入「校園貸」糾紛的大學生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會讓他們進一步陷入「無助」的困境之中。更重要的是,「校園貸」本身並不合法,是涉嫌惡意欺詐、高利貸性質的放貸行為,這種情況下不應該支持放貸者的訴求,而應該依法取締非法的「校園貸」。

2017年,為治理校園貸,中國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督促網貸機構按照相關要求有序清退校園網貸業務待還餘額。對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暫停其開展網貸業務,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或取締,對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在治理校園貸時,要分清是之前的存量業務,還是繼續開展的網貸業務;是符合規定的,還是違法的。如果是之前的存量業務,且符合法律法規,那麼,這類「校園貸」的糾紛,拖欠還款的學生可以依法被列為被執行人,且不再被納入失信名單。而如果是在前述《通知》發布後,繼續開展的校園貸業務,那麼是違反規定的,對於這些校園貸業務產生的糾紛,法律不應該支持放貸方的訴求,而應該嚴肅追究相關機構的責任。

事實上,在規範治理校園貸,一律叫停校園貸之後,校園貸並沒有絕跡。據媒體報導,國家相關部門禁止「校園貸」後,此類貸款迅速披上「手機租賃」「消費墊付」等「馬甲」,繼續大行其道。蘭州警方近期破獲的多起「套路貸」案件顯示,不法分子「套路貸」作案高科技化、專業化傾向明顯。一個個年利率超1500%的「714高炮」(7天或14天高利息網絡貸款),貼著「低利息、無需抵押、快速放款」的標籤,將大學生和社會群眾當成獵物。顯然,對於這類「校園貸」「套路貸」,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而在監管部門依法嚴格監管、對陷入「校園貸」糾紛的大學生進行人性化理性處理之外,學校和家庭對學生進行消費觀念教育、理財教育也極為重要。大學生陷入「校園貸」糾紛,普遍的說法是大學生涉世不深,容易受騙上當,而這正是教育的問題。尤其是在「校園貸」問題曝光之後,還有大學生前赴後繼,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在父母已經提供足額學費、生活費,以及有合法正規助學貸款渠道的情況下尋求網絡貸款,這暴露相關教育的嚴重缺失,這一課不僅要對大學生補上,而且提醒學校和家庭,要從小重視對學生消費觀念及理財方面的教育。(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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