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監督百官除了東西廠,還有內部監督的清吏司,淺談明朝清吏司

大道三千里 發佈 2020-01-31T14:47:05+00:00

比如說刑部的十三清吏司負責的就是各個地方的刑事案件,其實在最開始的時候刑部的清吏司也不是十三個,根據《百度百科——六部》記載:「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

明朝監督百官除了東西廠,還有內部監督的清吏司,淺談明朝清吏司

明朝的監督體制應該是中國古代各個朝代之中最為嚴格體制的之一,除去嚴格之外,明朝的監督體制最特別的一點就是它具有獨一無二的特務機構,但是明朝的特務機構是監察體制外一個機構,真正存在在明朝監察體制之內的一個內部監察機構應該是內部清吏司。清吏司並不是一個專門獨立的機構,它分布在六部之中,在刑部、禮部、吏部、工部、戶部、兵部六個部門中都設置了名額不同的清吏司,數量不同但作用相同,正常情況下這些清吏司都是負責監察這些部門的官員,這些監察部門官員的人和明朝特務機構東西廠的區別比較大,畢竟明朝的監察機構和制度裡邊並不包括這個特務機構。

清吏司

根據《百度百科——清吏司》可以理解到:「清吏司隸屬中樞六部,明代制度,中樞六部均分司辦事,各司分別稱為某某清吏司。吏部設4個清吏司,戶部設13個清吏司,禮部設4個清吏司,兵部設4個清吏司,刑部設13個清吏司,工部設4個清吏司。各司之長官稱「郎中」,副職為「員外郎」。」這些員外郎的主要工作就是輔助原有的部門辦好本職工作,最開始清吏司的設置目的是為了讓六部之中的各個部門能夠舒緩一下工作壓力,但是隨著明朝統治的逐漸穩定,各個部門的工作壓力也開始進一步的增加,尤其是戶部的壓力開始呈直線上升趨勢,為了更進一步的促成這些部門的工作,朱元璋時期就已經開始增加人員,這也是為什麼這些部門中的清吏司會出現增加的原因。根據《大明會典》卷二 記載:「吏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司勛、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封為驗封、司勛為稽勛、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根據這些文獻的記載可以發現,這些設置的清吏司在輔助工作的同時,還監任了對於文武百官的監督和考驗的工作,清吏司主要的工作和現在中央的紀檢委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它的工作是屬於整個政治體制之內的工作範疇,與體制之外的東西廠有很大的差別,這些清吏司所有直接負責的對象並不是皇帝,而是自己的上級領導,一般情況下各個部門的尚書就是他們要負責的對象。

司法機關——刑部十三清吏司

雖然,清吏司屬於監察機構中的一個環節,但實際上它並不是一個完整的監察機構。在不同的部門之中清吏司所需要負責的事情有一些微小的變化。比如說刑部的十三清吏司負責的就是各個地方的刑事案件,其實在最開始的時候刑部的清吏司也不是十三個,根據《百度百科——六部》記載:「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 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明朝刑部的清吏司身份證明朝當時省份的個數進行設置的,設置這個清吏司我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擔當時全國各地積壓到刑部的案件,畢竟明朝時期所掌握的土地面積相對來說比較寬廣,在這樣寬廣的土地和人口面前,各類刑事案件層出不窮,為了更好地區分之前案件有效地進行解決於是當時的刑部就設置了十三清吏司,用來分管各個省份的不同案件,同時,這樣的設置也可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刑事控制權。當然這個相對比較特殊的機構所掌管的並不僅僅只有這些工作,作為一個具有監督作用的小部門,它對於整個刑部的內部官員的監督作用不言而喻。

戶部十三清吏司


根據《百度百科——戶部十二清吏司》可知:「官署合稱。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戶部十二屬部為清吏司。每清吏司各設郎中一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各理一省戶口、錢糧等事,兼領所分京師、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俸祿,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每司各分民、度支、金、倉四科進行管理。後幾經更革,宣德十年(1435)定為十三清吏司之制。」互補的這十幾個清吏司也是按照地域進行劃分的,他們主要掌管的也是各個地方朝廷官員的俸祿以及邊鎮百姓的糧餉等各種民生問題,同時除了這些任務之外,他們還要建立各種民生所需要的建築。除了這些之外互補他又掌管的工作就是各個地方的地理人文特徵,以及各種戶籍等需要登記在冊的記錄工作,戶部掌管的還有各地的稅收等經費,而這些工作都被分配到了十幾個清吏司的手中,簡單來說各個部門的清吏司掌管的都是各個地方的一些雜物。對於各個部門的清吏司來說,他們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分擔各個部門的事務,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基礎上,他們擔任的還有監督這些部門官員的作風以及貪腐問題。

根據《百度百科——六部》可以理解到:「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這些員外郎的工作其實相對比較輕鬆,最重要的是他們的工作崗位是在不斷變化的,在不同的皇帝任職期間,這些人的數量也是不同的。甚至有的時候會直接縮減到只有一個人,其實只有一個人的時候是完全不合理的,就像上述記載中所出現的問題一樣,當這種監督機構只留一個人進行監督的時候,出現貪污、敷衍了事以及漏洞百出情況的幾率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這樣的情況,這個監督的機構就失去了它原本的作用。因此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明朝戶部的清吏司都是人員最多的一個部門,除了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應該是互補接觸的錢財最多,最容易出現貪腐等為其根基的事情,所以相對於其他幾個部門來說,六部之中的戶部清吏司是最多的一個,前期一共設置了十二司後來被改成了十三司,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戶部在六部之中的重要性比較大。

明朝的監察制度


明朝時期的監察制度獨具特色,尤其是存在在體制之外的監察特務機構東西廠,這是整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最獨特的存在,只有明朝才擁有這樣的機構。除了在體制外的特務機構之外,明朝的監察體系已經發展的相當完善了,體制之內的內部監察制度在明朝時期就已經有了。清吏司就是內部考察官員的一個機構,這個機構類似於現在中央機構的紀檢委,它在朝堂之上的主要工作並不僅僅只是監察百官,被分布在各個部門的清吏司在日常時間裡所要做的工作和這些部門中的普通官員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他們的工作就是輔助皇帝辦公的同時代替皇帝去監察百官,尤其是要去監察那些有可能會出現違法亂紀行為的官員,除了監督朝廷中的這些官員之外,在明朝六部之中所要辦理的任何事件都屬於清吏司說要監督的範圍,也就是說,清吏司除了要監督百官之外,還有監督這些人辦的事情。

清吏司作為在體制之內的一個監督機構,它需要負責的對象除了皇帝之外,還有他們的頂頭上司,而且清吏司的監督範圍是非常廣的,雖然相對來說清吏司的官員的官職都比較低,大約只是正七品的高度,但是他們所要監督的對象有的都高到了正一品,這就和明朝監察制度的特點有很大的關係了。明朝體制之內的監察機構里的官員一般情況下官職都不太高,這非常符合明朝監察制度以小制大的特點。

總結

明朝清吏司是屬於體制內的一個監督機構,但是,清吏司並不是獨立存在的一個機構,它在六部之中的各個部門都存在,清吏司符合明朝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就是以小制大,也就是說,這個機構中的官員的官職普遍比較低,但他們需要監督的官員職位卻相對較高。清吏司有點像現代的檢查機構,都屬於監督百官的一個機構。當然他們除了監督百官這一個任務之外,還要負責各個部門之中給他們分配的一些日常事務,畢竟監察百官這個工作並不只有這一個機構負責。

參考文獻:《百度百科——戶部十二清吏司》、《百度百科——六部》、《明代的法制》、《百度百科——清吏司》、《大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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