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膝蓋疼痛就診,一個月後肺栓塞死亡!

一枚心內科醫生 發佈 2020-01-31T22:06:21+00:00

2012年 9 月 5 日,蘇某因右膝摔傷走路疼痛,到 A 醫院就診,診斷為右膝損傷,囑患肢制動、休息,勿負重行走,並開藥萘丁美酮。

2012 年 9 月 5 日,蘇某因右膝摔傷走路疼痛,到 A 醫院就診,診斷為右膝損傷,囑患肢制動、休息,勿負重行走,並開藥萘丁美酮。

同年 9 月 12 日蘇某到 B 醫院就診,診斷為右膝關節扭傷,給予了外用活血膏藥,並囑患肢制動。

9 月 18 日蘇某再次到醫院 A 就診,經過 MRI 檢查顯示半月板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害,內側副韌帶損傷,外側副韌帶損傷。

10 月 8 日蘇某因間斷憋喘 8 天,加重 1 天到 C 醫院就診,診斷為肺栓塞、高血壓病 2 級,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等。

10 月 9 日,蘇某死亡。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所鑑定認為:

1、萘丁美酮可能使引起炎症心血管血栓形成事件、心肌梗死、腦卒中發生的風險增加,該風險隨持續用藥時間延長而增加,且為高血壓患者慎用藥,A 醫院開藥前未檢測患者血壓,開藥後未告知患者及家屬注意用藥中血壓變化。

2、9 月 12 日患者因外傷史 6 天到 B 醫院就診,應行 MRI 檢測儀明確診斷。

3、患者體態肥胖、右膝關節外傷及傷後需長時間臥床休息均為引起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院方未就上述危險因素可能出現後果及防範措施向患方進行詳細充分的告知。

院方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囑咐被鑑定人經常進行足趾主動活動、多作深呼吸及咳嗽動作及儘可能早期下床活動等。亦未進行相應輔助檢查,如行患肢血管超聲等。

綜合判定:

1、A 醫院在對蘇某的診療過程中存有一定的過失,該過失與被鑑定人的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其過失參與度係數值可為 15%~30%。

2、B 醫院在對蘇某的診療過程中存有一定的過失,該過失與被鑑定人的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其過失參與度數值可為 5%~10%。

3、C 醫院在對被鑑定人蘇某的診療過程中無過失,與被鑑定人的死亡後果無因果關係。

院方異議

患方家屬根據司法鑑定結果向 A 醫院索賠各項損失 120 余萬元,向 B 醫院索賠 49 萬餘元。

A 醫院辯稱:蘇某在 A 醫院就診之前的體檢中並沒有高血壓記載,該院和鑑定機構認定蘇某有高血壓病沒有依據,所以開具萘丁美酮不存在過錯;

醫囑沒有告知患者臥床,僅說明勿負重,血栓形成和醫囑無關;

死者沒有進行屍體解剖,無法明確死因,現認定的肺栓塞僅為推斷,A 醫院進行的下肢血管超聲檢查也未見明顯異常,說明肺栓塞並非來自下肢靜脈,也與右膝關節扭傷不存在因果關係。

B 醫院辯稱:因該院沒有 MRI 設備,已盡到相應水平的診療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綜合鑑定意見,A 醫院存在過錯,承擔 30% 賠償責任,B 醫院承擔 10% 賠償責任,C 醫院不存在過錯。

據此判決 A 醫院賠償患方 42 萬餘元,B 醫院賠償 14 萬餘元。

A 醫院對上述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1、萘丁美酮用於多種急慢性關節炎,運行性軟組織損傷等,雖然屬於高血壓患者慎用藥,但根據目前材料無法確認蘇某患有高血壓病,該用藥屬於合理。

2、雖然 A 醫院進行了下肢血管超聲檢查提示無明顯異常,但當時肺栓塞已經形成,不能證明之前患者下肢無血栓,結合鑑定意見,可以認為血栓來自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受多種因素影響,不排除萘丁美酮增加了相應的風險,但難以認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3、9 月 5 日醫方告知患者患肢制動、休息,勿負重行走,符合診療常規表述,但 9 月 18 日和 10 月 2 日的醫囑中僅有休息,而沒有就患者活動鍛鍊程度進行更確切的告知,造成患方誤認為少活動、少鍛鍊,這種誤認的可能形成靜脈血栓的危險因素。

故認為 A 醫院在 9 月 18 日、 10 月 2 日的告知中存在過失,酌定其承擔 15% 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 22 萬餘元。

筆者小結

萘丁美酮的活性代謝產物能導致血小板聚集,影響血管擴張,所以既增加了血栓形成的風險,也對血壓升高起一定作用,該藥說明書中也表明萘丁美酮有「增加發生血栓性心血管事件的風險」。

肺栓塞是以各種栓子阻塞肺動脈系統為其發病原因的一組疾病或臨床綜合徵的總稱,奪走蘇某生命的是名為 PTE 的分類,即來自靜脈系統或右心的血栓阻塞肺動脈或其分支所致的疾病。

這類疾病隱匿性和複雜性極高,所以臨床上漏診誤診率也極高,血栓形成的危險因素包括靜脈血液瘀滯、靜脈系統損傷、血液高凝乃至於肥胖、年齡、藥物等。

本案中蘇某在外傷、藥物、制動、肥胖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發生了深靜脈血栓,但醫患雙方都沒有對該症有準確的認識,不得不說醫方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合回顧本案,筆者認為在臨床工作中,以下幾點值得各位醫生朋友多加注意:

1、普遍性檢查必不可少,不能因為患者平素體質較好或比較年輕就忽略此項,比如本案中蘇某的高血壓。

2、要加強對常用藥物副作用的認識,對主要副作用要採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3、醫囑或許可以提高針對性,綜合家族史、既往史和本次疾病的特點。

4、增強對罕見致命併發症的認識。

寫在最後

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蘇某正值黃金年齡,其生命驟然失去,令人痛惜,然而仍需在法律框架內追究責任,希望生者堅強、早日走出傷痛;同時,本院希望此事件能引起醫療界對肺栓塞這一致命性疾病在更大範圍和程度上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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