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訴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遭駁回 法院:設吸菸室不違法

紅星新聞 發佈 2020-01-04T06:29:56+00:00

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起訴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東車站(以下簡稱「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一案有了最近進展,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殷清利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殷清利的訴訟請求。

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起訴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東車站(以下簡稱「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一案有了最近進展,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殷清利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殷清利的訴訟請求。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導,殷清利稱,去年5月30日他在鄭州東站轉車時,發現車站二樓大廳東南、東北、西南、西北四角設有吸菸室,「吸菸室附近瀰漫著煙味,若不吸菸的旅客路過時會產生不適。」

殷清利認為,鄭州東站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設置吸菸室違反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因此,殷清利將鄭州東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鄭州東站取消4個吸菸室,並拆除吸菸室內的菸具、智能感應點菸器。

鄭州東站則認為,原告殷清利為了提升自己知名度、宣傳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惡意訴訟之嫌;鄭州東站認為,設置吸菸室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僅滿足了吸菸旅客的需求,同時更為重要的是保護了不吸菸旅客的人身健康。」

鄭州東站候車大廳設置的吸菸室

法院認為鄭州東站設置吸菸室不違法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原告殷清利主張鄭州東站設置吸菸室的行為違反了從合同義務,降低了候車大廳空氣品質,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殷清利訴求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判決書內容顯示,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除承擔安全、及時運輸義務外,還應當承擔為旅客提供良好旅行環境和服務的義務。

對於原告殷清利主張被告鄭州東站設置吸菸室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義務、未能為其提供良好的候車環境,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全國愛衛會、原衛生部、原鐵道部等六部門發布的《關於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規定》(全愛衛發【1997】第1號)第四條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三)旅客等候室及運行時間較長的公共運輸工具,可以指定吸菸的區域或設置有通風裝置的吸菸室」。原鐵道部發布的《<關於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規定>鐵路實施細則》(鐵教衛【1997】6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設規模的車站都應當在適當的位置設立吸菸室,吸菸處應通風換氣良好或安裝通風換氣裝置,以減少吸菸危害。」《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1998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八條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吸菸室(區)。」

「依據上述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禁菸區域張貼顯著禁菸標誌,在位於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廳四角位置設置吸菸室,內部配備有菸具、智能感應點菸器及排煙設備,安排人員對吸菸室衛生定期進行清理,並在吸菸區張貼標誌和安全標語,履行了作為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原告殷清利主張鄭州東站設置吸菸室的行為違反了從合同義務,降低了候車大廳空氣品質,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要求鄭州東站加強吸菸室管理

「鄭州東站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吸菸室的管理,避免吸菸室的煙霧擴散到候車大廳公共區域」

對於殷清利提出取消鄭州東站候車大廳四個吸菸室及拆除吸菸設備的訴訟請求,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設置吸菸室的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且鄭州東站採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防止煙霧擴散,未對殷清利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書還顯示,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注意到,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是社會公眾應當遵守的社會行為規範,吸菸者在公共場所吸菸的行為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承擔更加嚴格的控煙、禁菸責任,以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免受吸菸造成的危害或者將此種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本案中鄭州東站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對吸菸室進行管理,但是吸菸者在吸菸室吸菸所產生的煙霧有可能擴散到候車大廳的其他公共區域,對候車環境產生影響,進而損害到候車人員的身體健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稱,因此,鄭州東站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吸菸室的管理,避免吸菸室的煙霧擴散到候車大廳公共區域,不斷提升站內旅客候車服務質量,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

原告對於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為何故意用20年前舊規、不用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

1月4日,殷清利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對於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求的結果,他已經提起上訴。

殷清利說,一審法院先後援引了三個文件進行說明,包括全國愛衛會、原衛生部、原鐵道部等六部門發布的《關於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規定》(全愛衛發【1997】第1號,1997年5月1日實施)、原鐵道部發布的《<關於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規定>鐵路實施細則》(鐵教衛【1997】67號)、《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1998年9月1日起實施),基於上述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一審法院民事判決認為,鄭州東站履行了作為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

「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依據上,先後列舉的規章、地方性法規等依據,均是20多年前的文件(1997年、1998年)。但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殷清利提出質疑,這些文件已經因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新的規定,而不能適用,「法院為什麼不援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適用法律上,為什麼置新的全國性、規章於不顧,故意適用20多年前的早已過時、過氣、廢止的規定?」

此外,殷清利還表示,一審法院一邊認為設置吸菸室可能對其他候車人員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要求鄭州東站加強管理,一邊又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兩者是相互矛盾的。

1月4日,鄭州東站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原告殷清利上訴是他的權利,「我們也會積極應訴。」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王劍強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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