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婚姻法:夫妻之間 存在下列應當履行的義務

南大港普法 發佈 2020-02-01T15:53:53+00:00

不僅父母兒女間存在著撫養、贍養義務,夫妻間也存在著扶養義務,一般是按經濟實力強弱確定扶養人和被扶養對象,如果雙方就扶養義務發生糾紛的,可申請法院進行裁決。



不僅父母兒女間存在著撫養、贍養義務,夫妻間也存在著扶養義務,一般是按經濟實力強弱確定扶養人和被扶養對象,如果雙方就扶養義務發生糾紛的,可申請法院進行裁決。那麼,婚姻法中夫妻扶養義務有哪些?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怎樣的?扶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中夫妻扶養義務有哪些?

1、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2、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如將其中的某項財產或收入,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夫或妻只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如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並提供有關治療費用。

3、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

4、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學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

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夫妻之間的扶養糾紛主要是因一方就業或者謀生能力暫時、長時間或者長久的喪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難,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也沒有給配偶予生活上的幫助。法院處理夫妻之間的扶養主要是為了滿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並參照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如當地居民年均消費性支出標準。

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以滿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主。

扶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婚姻家庭領域,扶養費糾紛日益增多,律師代理此項業務時應注意把握扶養義務的法律內涵及其構成要件,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降低訴訟的風險。

一般說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親屬之間相互扶助和供養的法定義務。根據扶養關係雙方地位的不同,廣義的扶養又進一步被細分為撫養、扶養和贍養,其中撫養是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扶助和養育;扶養是平輩親屬間的供養和扶助;贍養則是晚輩對長輩親屬的扶助和供養。夫妻屬於平輩親屬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20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因此在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但在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就形成了一系列財產和人身關係。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共同生活、參加就業、相互忠實、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該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恬上的照顧等。本文主要涉及夫妻間的扶養糾紛處理問題。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作為掌握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依法負有扶養的義務。法院根據基本生活需要及雙方各自年齡、有無子女贍養等實際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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