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多雙黃連欲退貨、企業提前復工能否拒絕、預定婚宴如何取消……這些問題法律怎麼說?聽律師解答

法制日報 發佈 2020-02-01T01:19:47+00:00

針對這些與疫情相關的法律熱點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范升強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011月31日晚,有新聞稱雙黃連可抑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隨後,線上雙黃連口服液大批售罄,多地市民線下深夜排隊搶購。

萬萬沒想到,一夜之間雙黃連口服液成了網紅,盲目搶購,買多了可以退嗎?春節假期即將結束,企業提前復工員工是否可以拒絕?企業提前復工會有哪些責任?預定的婚宴受疫情影響能否取消?疫情影響訴訟又該怎麼辦?

針對這些與疫情相關的法律熱點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范升強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01

1月31日晚,有新聞稱雙黃連可抑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隨後,線上雙黃連口服液大批售罄,多地市民線下深夜排隊搶購。但抑制並不等於預防和治療,盲目用藥風險不小。那麼,市民的購買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搶購多的雙黃連口服液是否可以退貨?

重大誤解是合同當事人因對合同相對人的行為或合同的標的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做出與自己意思相悖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在市民購買雙黃連的行為中,若消費者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雙黃連口服液的行為是基於藥店方,有人專門向消費者宣傳關於雙黃連口服液可以「治療」(而非「抑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消費者相信併購買的,則消費者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解除合購買同並要求退貨。

但是,實際上更可能的是,消費者過度理解了相關醫療機構提出的雙黃連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自發的搶購雙黃連口服液,這種情況下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至於購買的雙黃連口服液能否退貨還要區分線下購買和線上購買兩種方式考慮。

首先,在先線下購買時,市民付錢並收到藥店工作人員交付的雙黃連口服液時,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國家法規里目前並沒有「藥品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但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177條規定,要求藥店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

其次,在線上購買時,若訂單未發貨,合同還未履行完畢,可根據平台規則申請退款。若消費者已收到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雙黃連口服液屬於OTC藥品,根據性質不宜退貨,若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則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02

上海、江蘇、浙江等省份先後發布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宣布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若企業提前復工員工能否拒絕?

各省市地方政府 「延遲復工」的決定,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針對本地區內疫情的流行情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採取的「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只有符合各地延遲復工的通知規定的涉及重要國計民生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業,才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的規定。這些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的話,企業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作出違紀處理。

前述企業之外的各類企業不得早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時間提前復工,若確實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復工的,應當遵守各地關於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的規定,並按要求準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若企業違反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復工的,員工有權拒絕,且不得作出違紀處理。

03

既然「延遲復工」的通知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若企業不執行地方政府「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雖然「延遲復工」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對違反禁令一刀切直接處罰,而是附成就條件的處罰。如果企業僅僅違反禁令,不一定被處罰。此時,政府的延遲復工通知,可以作為勞動者向信訪、勞動、衛生、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的依據,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會啟動對企業的干預、勸告乃至現場檢查,納入重點監控名單。

若違反禁令造成嚴重後果,比如「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導致嚴重突發事件」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則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未及時消除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5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第6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如果企業不執行規定提前復工,後果嚴重的還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04

受疫情影響,消費者與酒店簽訂的婚宴協議是否可以解除?此前交過的定金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消費者與酒店經協商達成一致,或者雙方之間已經有約定若婚宴期間酒店因客觀原因無法正常營業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3條可以約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婚宴協議。

若未能協商一致,則需考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費者或酒店方若想主張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並據此提出解除婚宴協議的,需滿足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兩個條件。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釋或相關政策文件將本次肺炎定性為「不可抗力」。因此對於本次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現階段只能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解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鑒於每個地區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嚴重程度不同,目前並不能一概認為都屬於不可抗力。需綜合婚宴所在地是為疫情嚴重程度、預定婚宴時疫情是否暴發、受疫情影響婚宴選定的婚宴時間是否限制集會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此外,主張解除婚宴協議的一方,還需從其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為出發點,充分舉證解釋因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這一不可抗力,導致婚宴無法在約定期限內以約定的方式舉辦,並且改期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婚宴協議。

因此,即使是酒店因疫情影響明確無法營業構成不可抗力,只要酒店在疫情結束可以正常營業並且消費者也同意延期的,則婚宴協議應當延期履行。若選定的婚宴時間,酒店客觀上可以正常營業,但消費者想要取消婚宴,則需舉證證明疫情對消費者一方而言已經構成不可抗力且導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履行,方可依法解除婚宴協議。

所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並不是當然可以主張解除婚宴協議。若確因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則已收取的定金應當返還。

05

本次疫情對訴訟行為有何影響?如無法及時起訴、已經受理的案件不能正常進行時怎麼辦?

因本次疫情,國務院批准延長3天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原定於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開庭、接待、訴訟服務、執行等工作全部延期。除此之外,對於涉及疫情嚴重地區的當事人的案件,法院可視情況決定(也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是否予以延期開展訴訟活動。

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起訴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可以主張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若案件已在審理中,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活動,可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由法院決定是否延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或者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150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宋勝男 劉欣

編輯:席鋒宇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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