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症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沒住滿規定天數,差一天也不賠

好買保 發佈 2020-02-01T05:57:18+00:00

女子患癌症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沒住滿規定天數,差一天也不賠今天好買保將會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去證明的東西,證明身份拿身份證,證明某種職業學成,就有了會計證,建築師資格證,還有醫師證等等,我們在生病住院的時候醫生也會開具住院證明、病例診斷證明、檢查報告······

投保人購買保險是作為生命保障的一部分,那麼當投保人就醫病好之後,向保險公司索要理賠的時候,就需要向保險公司出具必要的理賠證明材料,如果保險公司對醫生的診斷病歷存在疑問,那麼是否應該理賠?

今天好買保將會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01真實案例

在2013年10月19日,李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依據保險規定,合同生效一年後,初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賠付10萬元。

在2015年2月16日,李女士又與同一保險公司簽訂了三份防癌疾病保險合同,金額分別是2萬元、2萬元、3萬元。

合同規定,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後,初次患本合同中所指的癌症,將按照保險金額的5倍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最重要是的是在自確診癌症之日起,按照實際住院天數給付癌症住院津貼保險金,每天的金額按照保險金額的1%計算。

在2016年5月11日,依據病例,李女士被診斷為右乳癌,但保險公司認為檢查結果診斷不明確,有一項檢查對患者確診得乳腺癌有重要意義,但李女士沒有做這項檢查,另一方面李女士說住院10天,保險公司說實際住院9天,由此拒絕賠償。

最終兩者對抗至法庭,法院宣判李女士勝訴,支持理賠,保險公司給付李女士重大疾病保險金1萬元、癌症確診保險金35萬元、癌症住院津貼保險金6300元。

02案例分析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存在巨大爭議的就是醫院的病例診斷書,還有門診手冊中的診斷日期和病理診斷日期不一致,而讓保險公司抓住了「把柄」。

還有一點是,我們了解到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病歷有爭議的表述是否存在效力,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的病歷的瑕疵,根據是否案件相等各方面相關聯,是否在案件中起主導作用,是否能重大影響案件等綜合因素考慮。

有形式上的瑕疵和實質上的瑕疵區別,但本案屬於醫院內部對病例書寫存在漏洞,同時也有醫院出具的證明,李女士確實患右乳癌的事實,法院認為這屬於形式上的瑕疵,所以被保險人被宣判勝訴。

03好買保觀點

對於保險公司對病例書上挑字眼的行為,造成投保人理賠困難,我們應該要吸取教訓,首先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再結合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

好買保之前提到過,因為病例問題造成理賠困難的,可以找主

治醫師進行修改,如果醫生拒不修改,可以找到醫院的醫務科進行協商,醫務科是專門處理醫療方面糾紛和投訴的,如果再解決不了,那就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了。

以後在治病就醫的的過程中,對於醫院開具的資料要精確,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應該做的是保障客戶的權益,積極的幫助客戶理賠,而不是利用一切漏洞,讓投保者理賠困難,這才是保險公司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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