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里的傳銷陷阱!律師:一個案例看明白

胖乎律師 發佈 2020-02-01T08:25:26+00:00

公安機關最終偵查結果表明:「GBC」平台運行開始於2018年4月,關閉於2018年7月,三個月期間,參與傳銷人數近20萬,遍布全國31個省份,其中河南各地市有15220人,山東4957人、安徽2964人、陝西2360人,該平台所有提現人員有40123人,共提現流水39億6144萬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胖乎律師:知乎律師優秀回答者,今日頭條和百家號法律話題優質原創作者,公眾號深耕作者。

導語:本文將以2018年「GBC」網絡投資理財平台傳銷案為例,通過對平台的組織架構、運營模式、收益模式來分析網絡傳銷犯罪中的新形式——「區塊鏈傳銷」犯罪的特點。

一、區塊鏈傳銷大案:20萬人、31個省份、15億元!

2018年7月,該名為「GBC」的區塊鏈虛擬幣網絡投資理財平台,被疑捲款跑路。上千人投資者開始報案。

公安機關最終偵查結果表明:

「GBC」平台運行開始於2018年4月,關閉於2018年7月,三個月期間,參與傳銷人數近20萬,遍布全國31個省份,其中河南各地市有15220人,山東4957人、安徽2964人、陝西2360人,該平台所有提現人員有40123人,共提現流水39億6144萬7422虛擬幣,其中前100人共提現流水3億4917萬3400虛擬幣,分別提現120萬到1600萬虛擬幣不等,截止到案發,該平台尚未提現的有12億3699萬4138虛擬幣。

該傳銷組織,打著近年大火的區塊鏈名號,(GBC即為『Gain Block Chain Coin』增值區塊鏈幣的縮寫),讓很多投資人不明所以,以為是參與了一種新型的經濟貨幣交易模式。

但是從整個平台的註冊方式上就不難看出「傳銷」的影子。

  • 首先,加入者需要從網站或公眾號註冊登錄。
  • 其次,加入者需要向上線購買GBC註冊碼(200元一個)成為平台會員。
  • 最後,加入者要正常買賣交易還需要購買一個2000元的財富幣。

這與2018被查處的慈善傳銷大案——善心匯,幾乎是一模一樣的「傳銷會費繳納」註冊模式,向上家購買註冊碼(善種子)、購買財富幣(善心互助打款)……

可見,即使借用各種名義、噱頭,不管是區塊鏈也好、虛擬貨幣也好、消費返利也好、慈善互助也好,網絡傳銷犯罪活動本質上形式都差不多,所謂萬變不離其宗。

二、「GBC」組織結構、運營、收益模式:均是典型的傳銷模式

1、「GBC」組織架構

「GBC」平台的會員等級共分為VIP1、VIP2、VIP3。

註冊成功即為VIP1,可領取推薦獎勵,第一代6%,第二代5%;

成為VIP2領導人,需要達到直接推薦下線3人,無論是下線繼續發展下下線還是發展多名下線,需要滿足團隊10人,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

成為VIP3領導人,需要達到直接推薦下線20人,無論是下線繼續發展下下線還是發展多名下線,需要滿足團隊100人,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無限代0.4%。

——這就是傳銷典型的拉人頭計酬特徵。

2、「GBC」收益模式

「GBC」平台宣稱的收益模式包括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靜態收益」、「動態收益」原本是經濟學裡的概念術語。

可見,隨著傳銷組織運作模式的進化,傳銷組織者通常會借用各種概念術語,作為誘餌的同時,來包裝自身。

(1)靜態收益的表現形式多為入門費、會員費。

「GBC」網絡傳銷案件中,傳銷組織者設定的一期投資方案以交納「會員費」的形式獲取收益。具體表現為通過不斷發展下線,進行虛擬「GBC幣」交易謀取利益,由前所述,獲得會員資格後,作為購入「財富幣」的2000元押金,可以選擇60天或是90天,每天分別有0.5%或1%收益,到期返本付息,在完成「註冊碼」和「財富幣」的買入之後,才獲得「GBC」幣的交易資格。

在此期間,需要有一個與上線投資者對接的「匹配期」,「GBC」平台宣稱,每位會員購買的「GBC」幣,都是上一任購買者所賣出,「一輪投資的匹配期」為6天,每一周期的利息為10%,完成一個周期後可再次投資,年化複利超過10000%。該投資方案根據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收入來確定收益,是典型的靜態收益。

(2)動態收益又被稱作「推廣收益」,收益並非固定不變,而是處在變動狀態。

動態收益直接對應傳銷犯罪活動中,團隊計酬的形式特點。收益的大小往往是由發展下線的數量、以及下線的下線發展成員的數量決定。

也就是你的層級越高,下線人數越多,動態收益也就越多。

「GBC」案件中,傳銷組織者設定的二期投資方案以「團隊計酬」的形式獲取收益。會員分為V1、V2、V3三級,V1可以提取發展下線的兩層,分別為下線投入金額的6%、5%,V2發展下線可以提7層,分別為下線投入金額的6%、5%、4%、3%、2%、1%、0.4%,V3級別享受無限級提成。收入和回報根據會員等級及拉人頭的數量來確定。收益隨著層級高低和發展下線的多少而上下浮動,該投資方案屬於動態收益。

不難看出,該GBC網絡投資理財平台,從註冊方式(繳納會費),到組織結構(3個大層級多個小層級),再到運營模式(依靠發展層級團隊)、最後是收益模式(依靠發展下線獲取動態收益),均符合傳銷組織的典型特徵。

三、區塊鏈(網絡)傳銷犯罪的特點

根據上述對「GBC」網絡傳銷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借著區塊鏈名義的傳銷犯罪,總體上具有以下個特點:

1、網絡為載體

網絡是主要的通信、宣傳、交易工具。

區別於傳統傳銷的傳播「人傳人」的方式,網絡傳銷以網絡為載體藉助移動終端,就像行跡在網際網路中的「病毒」,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

2、層級更加隱秘化

層級關係通常以「會員」的形式隱藏化。也就是各個層級之間,往往形成以推薦人為首的團隊,表現為整個團隊計酬的收益形式。而各個團隊之間相對是陌生的,隱秘的。

這可以理解為是傳銷組織通過隱秘層級關係,來隱藏自己的傳銷犯罪事實。

經過嚴密的「推薦制」模式,並在網絡平台設置訪問限制,僅對會員開放,隱藏層級關係,使其扁平化。後台管理系統可以清晰地掌握「金字塔式」的團隊圖譜,一旦出現風險,傳銷組織者可以通過後台管理系統,添加、更改或者刪除會員信息,擾亂偵查方向。

3、犯罪成本更低

我們之前講過傳銷犯罪的三大特點:入門費、拉人頭、團隊計酬。

這也決定了傳銷犯罪通常複製性極高,經常改頭換面,照搬之前的層級管理和發展模式,只需換一套宣傳口號,就可重新複製一個傳銷犯罪團伙組織。

在「GBC」案件中,核心骨幹周某等人早自2007年至2009年期間,就以「奕驕商貿」的名義從事微商傳銷,在2017年至2018年間,改頭換面,偷換「區塊鏈」(Block chain)概念,保持原有的上下線關係不變,並植入到「GBC」的發展人員脈絡中,嫌疑人對傳銷的運作模式輕車熟路,且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傳銷和反偵查經驗,致使「GBC」傳銷剛一上線運行就能夠成熟穩定地發展,短時間內積累會員上萬。

4、偵查難度更大

偵查、審查辦理網絡傳銷案件,通常需要搜集大量相關數據證據,而網絡傳銷案件數據信息量龐大,且電子數據通常隱秘性更強,也使得偵查工作難度也更大。

四、總結

需要注意,從近年來很傳銷案件中,都不難發現,傳銷人員對我國法律的熟知程度,實「令人驚嘆」!

我國傳銷犯罪的追訴標準中,對層級(3級以上)、發展人數(30人以上)做了界定。因此,很多傳銷組織成員會通過各種方式規避自己的犯罪事實。(比如極力隱蔽自己發展下的層級間的關係,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更不要說層出不窮的傳銷形式。昨天是炒外匯,今天是區塊鏈,明天可能又變出個XXX。

但是,一定要記住的是,不論外包裝怎麼變,傳銷犯罪的本質特徵一定跑不了。因此,投資者們在面對一種看似高大上的新型的,不管是經濟模式還是別的什麼模式,一定不要只被外表欺騙,被利益迷惑。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胖乎律師小編: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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