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外貿人應對疫情秘籍(不斷更新中)

國際在線 發佈 2020-02-02T04:29:32+00:00

世界衛生組織雖強調不建議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並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舉措,但是對於出口企業和外貿人來說,此次疫情無疑是一次巨大考驗。

當前,疫情仍在肆虐。

當地時間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衛生組織雖強調不建議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並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舉措,但是對於出口企業和外貿人來說,此次疫情無疑是一次巨大考驗。

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編整理了這份秘籍,希望能幫到您!

/ 01 /

如何使用和申請「不可抗力」證明?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貿促會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用以減免違約責任,儘可能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普遍認可。

操作流程請戳:「萬眾一心迎挑戰、眾志成城戰疫情」——中國貿促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與您同舟共濟度時艱

業務諮詢電話:

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諮詢、聯繫電話:010-82217027/7035/7010

各省(直轄市)、市貿促會聯繫方式請參見: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 02/

面對PHEIC,出口企業怎麼辦?

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定義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雖然此次決定的重點在於保護一些醫療系統比較脆弱的國家,但是對於國內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對於風險管理的一次巨大考驗。針對疫情對國內出口企業的影響和可能帶來的風險,中國信保做出以下四點提示:

01

排查在手訂單,關注履約風險

建議全面梳理和評估在手訂單,對於受到延期復工影響的可能延遲交付的訂單,及時與買家溝通,說明相關情況,爭取通過書面形式(郵件、補充協議、重簽合同等)與買家延長交貨期。對於受疫情影響確定無法履約的訂單,建議及時與買家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時取得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降低後期被買家反索賠風險。

02

提前安排運輸,關注物流風險

目前部分地區受疫情影響交通暫時受阻,因此應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導致的遲出運。特別是貿易中採用L/C支付方式下,應密切關注最遲裝船日期,必要時與買家協商修改最遲裝船日,預留好充足的裝船期,避免交單時產生不符點。同時,建議出口企業應積極關注國內港口、機場等重要交貨地點的運營情況,如果因疫情原因導致暫時封閉的,及時變更物流與倉儲。

03

梳理上遊客戶,關注供應鏈風險

建議出口企業積極與國內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復工時間、發貨安排等最新情況。對於上游供應較為緊張的情況,必要時制定國內供應商的備選方案或適當增加庫存,確保原材料供應安全。

04

敦促買方履約,關注收匯風險

如遇海外買家詢問,建議出口企業積極與買家溝通,如實告知疫情現狀及最新進展,打消買家疑慮。如遇海外買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貨物或者拖欠貨款,出口企業應向買家明確指出此次WHO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若發生買家拖欠或拒收風險,請及時尋求中國信保的幫助,由中國信保代表中國企業向海外買家發起追討,維護出口企業合法權益。

/ 03/

面對客戶,關於疫情如何表達

請戳:疫情當前,外貿人如何與國外客戶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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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履約問題

1.我是一家外貿公司,和國外的客戶的合同中恰好約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現在無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答: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若已經在合同中將重大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範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中止履行。同時,應視合同性質決定是否發生了由於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結果,若已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但是,若疫情對合同履行有影響,但是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按照雙方協商結果進行。

不論如何,首先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發生此種疫情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同時建議您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2.我是一家外貿公司,現在因為疫情原因,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貨了,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嗎?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義務嗎?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

答:國際貿易中尤其重視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點應該首先關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而買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屬於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國沒有統一的意見,聯合國衛生組織也未出台相關決議,所以還是要根據「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這三個準則來確定。

如果企業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區域,因政府頒布強制措施停產停業、受到交通管制,應屬於不可抗力,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約》第79條還規定:(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於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也就是說:首先,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儘可能減少買方的損失;其次,一旦疫情結束,應當及時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賣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買方仍有權採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如果企業並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的,則不屬於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與買方協商處理。艱難情勢規則出自公平原則,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為當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發生,導致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一方所獲履約價值減少,雙方均衡關係發生了根本性改變的情況,至於是否可以克服則在所不論。由此,可以向買家說明理由,雙方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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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國的外貿人請注意!

此外,國家移民管理局發布了近期有關國家就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採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近期有出國商務活動的外貿人要注意了!↓↓↓↓

三個實用工具請戳:疫情當前,外貿人如何與國外客戶溝通?

圖片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

/ 06/

日常防護很重要

除了貿易動態外,外貿人更要注意日常防護,避免病毒侵襲。國家衛健委日前發布的這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眾預防指南彙編,速轉速學!

此外,可以通過

確診患者同行程查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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