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不老酒」傳銷案披露:涉案金額4億多元18人被判刑 涉茅台保健酒業公司多名員工

中國網 發佈 2020-02-04T05:16:55+00:00

中國裁判文書網1月17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吳建全、楊永等19人以銷售「茅台不老酒」「茅台葡萄酒」等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被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一審判決該19名被告人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並

中國網財經2月4日訊(記者 李靜)中國裁判文書網1月17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吳建全、楊永等19人以銷售「茅台不老酒」「茅台葡萄酒」等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被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一審判決該19名被告人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並處罰金100萬元到3萬元不等,處罰金額合計628萬元人民幣。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行政裁定書顯示,2015年7月,被告人楊波在貴州省仁懷市從事茅台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銷售工作期間,與馮鑫(馮石信)結識了時任貴州茅台酒廠(集團)保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台保健酒業公司)市場部副經理吳遠昊(另案處理)。後馮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制」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並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系統(××)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波與吳遠昊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銷售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峽兩岸」產品為幌子以上述模式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波利用網絡銷售系統迅速發展會員,並組建銷售團隊銷售產品。

同時,吳遠昊邀約時為茅台保健酒業公司員工的邱炫(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連國負責收取會員繳費、管理銷售系統後台等工作。期間獲利按吳遠昊、張連國、邱某40%,楊波占30%,馮某占30%的比例進行分配。

2015年9月,因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吳遠昊找到被告人吳建全共謀將仁懷市的銷售團隊搬至貴陽市。此後,被告人吳建全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台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台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體科技有限公司製作營銷軟體和網站:「MT信息管理系統」(××),在該網站上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

上述傳銷團夥同時對該模式加以完善:以獲取高額利潤為誘餌,引誘加入者購買價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產品成為不同等級會員,獲得發展會員資格,購買3000元產品成為銀卡會員,購買9000元產品成為金卡會員,購買15000元產品成為鑽卡會員,購買30000元產品成為皇冠會員,同時獲得相應會員等級和消費積分(PV);推行左右(AB)兩個市場運營,並按市場累積的消費積分(PV)晉升為主任(見習)、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高級總監、首席總監、董事,並獲得對應比例提成。對會員按照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發給不同等級的分紅獎、績效獎、銷售獎(見單獎)、領導獎、感恩獎、主動重複消費獎、自動重複消費獎、團隊管理獎、全球分紅獎及對高級別經銷商進行車、房、旅遊獎勵。

上述裁定文書顯示,2015年10月,被告人吳建全安排馮某前往河北省昌某縣與趙某2成某黎某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某貴寶公司),被告人吳建全為實際控制人,並安排雒火旺負責公司財務,利用雒火旺、孟新明銀行帳戶收取會員繳費及發放返利。後馮某邀約被告人王金海等人參與組建成立了「國聚產業聯盟系統」銷售團隊,以「茅台葡萄酒做電商直銷」為幌子,沿用銀河世紀公司「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以銷售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昌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台昌某葡萄酒公司)生產的茅台葡萄酒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2016年2月,銀河世紀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活動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吳建全與被告人楊永共謀,由楊永註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吉林雲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

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並建立網站,以銷售「茅台不老酒」「茅台悠蜜藍莓利口酒」「茅台葡萄酒」「茅台國賓酒」等系列產品為幌子發展會員。期間獲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進行分配。

2016年6月21日,吉某貴州分公司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而致案發。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鑑定中心、貴州中聯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分別進行鑑定:吉某貴州分公司(含海峽兩岸直營店、銀河世紀公司、昌某貴寶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有14萬餘人,共有91層推薦人層級、有180層安置人層級,總積分921246534.75。共收取會員會費418788498.44元,支出傳銷成本費用206674888.99元(返獎41364058.95元,酒款87530861.47元,其他費用77779968.57元),該組織獲取利益162271924.45元。其中,會員:皇冠會員39601個、鑽卡會員41989個、金卡會員24518個、銀卡會員39492個、普卡會員182個。經銷商:主任(見習)1405個、主任869個、高級主任325個、經理158個、高級經理93個、總監71個、高級總監4個。

本案一審判決19名被告人均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並處罰金100萬元到3萬元不等,合計金額628萬元。吳建全、楊波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所作量刑適當,上訴人所提「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 作者:李靜編輯:郭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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