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局後三男兩女共同入住賓館,其中一女被兩次強姦,是輪姦嗎?

法律讀庫 發佈 2020-02-05T21:55:40+00:00

2019年8月19日晚上,王某過生日,邀請柯某、董某以及劉娟聚餐,劉娟帶上好友王麗一同赴宴。24時許,王某等五人離開飯店時,王麗已呈深度醉酒狀態。

來源:身邊的刑法。

[案例] 2019年8月19日晚上,王某過生日,邀請柯某、董某以及劉娟聚餐,劉娟帶上好友王麗一同赴宴。24時許,王某等五人離開飯店時,王麗已呈深度醉酒狀態。於是,五人便乘坐計程車來到市內某賓館開了一間房,由董某將王麗抱到房間。由於房間只有兩張床,五人便將兩張床併到一起,緊挨著在床上睡覺。凌晨4時許,董某起床上廁所,趁王麗醉酒熟睡之機,將王麗的短褲及內褲脫棹,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董某將王麗的內褲穿好,準備睡覺。期間,柯某醒來,目睹了董某與王麗發生性關係。在董某上床躺下後,柯某認為董某已睡著,便將王麗的內褲脫棹,與王麗發生了性關係。董某見柯某姦淫王麗,上前制止,遭柯某拒絕後仍繼續躺在床上。所有這一切,王某與劉娟均已發現,兩人只顧摟抱,任由柯、董某對王麗姦淫。


基於理論及討論的需要,筆者對案件原形稍作改編。以下筆者對飯局組織者王某、劉娟及柯某與董某的行為分別評價,敬請讀者指正筆者的觀點。

王某、劉娟行為定性

01 王某的行為

本案中,王某因過生日,組織朋友一起吃飯飲酒,就對於參加飯局的所有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換言之,王某應將參加其飯局的每一個人交由其家人,使其處於安全監管之下,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2 劉娟的行為

劉娟在參加王某的生日慶宴時,帶上了好友王麗,就對王麗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全程保障王麗的安全,直至其處於安全處所為止。

本案中,王某及劉娟在王麗深度醉酒狀態下,安排賓館住下,是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但是兩人應全程保障王麗的安全。在王麗深度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兩人只顧摟抱,任由柯、董兩人對王麗實施姦淫。從民事角度來說,兩人共同對王麗承擔民事責任;從刑事角度來說,王某是飯局的組織者,開房供大家休息時,就對自已所開房間人與物的安全負有監管義務,同時對發生在該房間內的違法犯罪行為負有制止的作為義務,本案中,王某在知道王麗被強姦的情況下,有能力阻止而不制止,涉嫌不作為的犯罪。劉娟將好友王麗帶入飯局,對王麗的安全同樣負有作為義務,劉娟在明知柯、董兩人對王麗實施姦淫,而不阻止,涉嫌不作為的犯罪。

筆者認為:王某與劉娟涉嫌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強姦罪,為共同犯罪,系片面的幫助犯。

董某與柯某涉嫌強姦罪,不具有輪姦情節

輪姦為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根據說「行為共同說」,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意識的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為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本案中,在董某對王麗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才發現,因此,兩人對王麗的行為沒有共同性,基於柯某對王麗沒有安保義務,即使柯某對董某的行為沒有制止,也不存在犯罪的問題。那麼在董某強姦王麗過程中,柯某是否為片面幫助犯呢?符合是否定的,本案中,柯某既沒有幫助的行為,也沒有幫助的故意,只是偷窺了一眼,難以將該行為評價為犯罪行為。在董某對王麗強姦完事後,柯某對王麗的再一次姦淫行為,另成立強姦罪。

綜上,由於董某、柯某沒有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對王麗實施強姦行為,兩人不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按個人單獨犯罪處理,分別構成強姦罪。

結語:本案中,由於王某與劉娟負有對王麗的安全保障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不履行義務,導致王麗被兩次強姦的結果,涉嫌不作為的犯罪,且為不作為的幫助行為,即董某及柯某在強姦王麗時,對於王某與王麗已發現其行為並不知情,正是王某與劉娟兩人不作為的幫助行為導致了王麗被反覆強姦的結果。董某及柯某分別涉嫌針對王麗的強姦罪,為單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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