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涉黑或者涉眾案件多久可以見律師?

律視微言 發佈 2020-02-05T00:18:14+00:00

根據全國律協發布的維權工作數據統計與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維權案件數量增長的同時,律師的會見權仍然是這些案件中的一個難點,甚至在涉黑或者涉眾案件在偵查階段還出現了限制律師會見的趨勢,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根據全國律協發布的維權工作數據統計與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維權案件數量增長的同時,律師的會見權仍然是這些案件中的一個難點,甚至在涉黑或者涉眾案件在偵查階段還出現了限制律師會見的趨勢,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涉黑案件究竟多久可以會見律師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言外之意也就是,判決前只有辯護律師無須經過批准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往往會考慮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其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由此可見,律師的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判決結果緊密相連。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律師的這項權利源自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託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是彌補被追訴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時辯護能力之不足;後者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該條即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接受在押犯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依法會見在押犯,為其提供法律諮詢。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時,雖然無須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但仍需要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及律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的信函等材料的複印件,若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還應當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複印件。看守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在48小時以內安排他們在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且不得監聽。另外,根據《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犯暫行規定》的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時,不得有傳遞違禁品、提供通訊工具給在押犯使用、未經同意錄音、錄像、拍照等行為,監獄人民警察一旦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向該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應當中止會見並可以向相應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

該條第三款中「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律師要求會見的,對於辯護律師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對於不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待相關情形消失後許可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複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準會見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一般來說涉黑案件不屬於須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辯護律師便可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看守所或者監獄接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當然,若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則應經公安機關許可才能會見,這種情形下因實踐中具體情況的差異,時間無法確定。而且,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涉黑案件,看守所或者監獄時常會以沒有會見室、材料不全、涉及國家安全等理由拒絕辯護律師會見。

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人數重多,行為所涉及罪名也較多,所面臨的刑罰處罰也比較嚴厲。所以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和保證司法判決正確公正,應當在被拘留後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以便能夠保證辯護律師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會見,了解案件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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