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上班工資怎麼算、延遲復工能否抵扣年假、在家工作受傷是否屬工傷……這些問題法律怎麼說?聽律師解答

法制日報 發佈 2020-02-05T04:52:08+00:00

針對這些熱點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喬臨芳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一些地方政府明確在通知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此時,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是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可以單方安排員工在家工作,而無需就此與員工協商一致。

體驗過在家中宅到發霉、宅成閒瘋帝的百無聊賴,第一批開工潮後,不少遠程復工的朋友甚至發出「終於有事幹了」的長嘆。

在家工作是否需要與員工事先協商?員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在家工作?在家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算工傷嗎?年假剛好請在延遲復工期間,可以撤回或者順延嗎……針對這些熱點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喬臨芳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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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在家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影響,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通知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此後各地先後發布通知延遲復工時間,但各地的復工時間、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等存在一些差異,應以當地通知為準。

一些地方政府明確在通知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此時,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是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可以單方安排員工在家工作,而無需就此與員工協商一致。如北京規定,除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安排職工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以外,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對於目前並無文件明確規定單位應當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的地區,考慮到在家遠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風險、有助於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並不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反而是當前特殊情形下對員工工作地點的寬鬆處理,有條件的單位亦可考慮向員工發送在家工作的書面通知,安排員工在復工後的一定期限內在家工作。

反之,若員工向企業申請在家工作,單位是否必須同意,需要依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員工的具體崗位,來判斷單位是否具備安排該員工在家工作的條件。如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如確實不具備條件的,比如維修工人、商場服務人員等,必須現場工作的崗位,則無法要求單位必須同意員工在家工作,單位從客觀上來說也無法予以安排。

延遲復工期間,員工實際上提供了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相應報酬。但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以及工資支付標準,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比如,目前上海明確2月3日至7日為「休息日」,此時在家工作應當發兩倍工資;北京規定在家工作期間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工資。此外,對於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 用人單位想要調崗調薪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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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復工後公司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如果員工在家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應當視為根據單位的安排,將員工的工作地點臨時由工作單位調整至家中,能否認定為工傷要看受到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若員工確實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若員工雖然在家工作,但其受傷是在休息時間,且與工作並無關聯,如員工在午間休息時間因在廚房做飯發生意外,則對於該類與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均無關聯的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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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後員工在家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按照單位安排外出辦事,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患病構成工傷的共有兩種情形,第一種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規定的「患職業病」的情形;第二種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並非職業病,亦未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因此,顯然不屬於患職業病的情形;而突發疾病構成工傷需要滿足死亡或者從首次就診起算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若未達到上述條件,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需特別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上述通知的適用人員範圍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且需滿足「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條件。

綜上,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員工因工作原因外出辦事,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一般來說,並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員工因此就診治療產生的費用,可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的渠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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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節前申請的年假與春節延長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遲復工期間,可以順延或者撤回嗎?受疫情影響,如果在年假期間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員工1月31日、2月1日申請了年假,由於國務院辦公廳已經發布通知明確該期間屬於春節法定假期,故而該期間不計入年假。如果申請的年假與在延遲復工期間有重疊部分,且該地區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也不應當計入年假。此時員工可向單位申請,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請。若員工想要順延年休假,亦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批同意後予以安排。

如果,該地區未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則之前申請的年假可以繼續使用。若因疫情影響,在家工作的,應當視為工作期間,當然可以重新申請年休假,加班的還可要求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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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從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當地政府規定需要在家隔離,隔離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企業能否安排員工休年假?

根據1月24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需要結合員工被隔離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如員工系因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等情形無法返崗的,企業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如果員工是根據當地疾控中心的建議自行在家隔離觀察14天,即員工有條件返崗提供勞動,但為了防控疫情申請在家隔離的,那麼單位可與員工協商優先安排年休假。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宋勝男 劉欣)

編輯:韓玉婷 張博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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