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疾病造成嚴重後果從嚴追責

廣州日報 發佈 2020-02-06T07:12:15+00:00

通告指出,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將根據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打擊拒不配合防控措施、拒不配合健康登記、隔離措施,擾亂醫療秩序,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李棟 通訊員粵公宣)昨日,廣東省公安廳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通告指出,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將根據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打擊拒不配合防控措施、拒不配合健康登記、隔離措施,擾亂醫療秩序,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指出,依法嚴厲打擊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監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依法嚴厲打擊拒不配合健康登記、隔離措施的行為。凡來自或者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進入本省的,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主動接受體溫監測,按照所在市、縣(市、區)的有關要求如實進行健康登記,按照當地有關部門要求居家隔離觀察或者集中隔離觀察14天。對未按照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不聽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通告還特彆強調,依法嚴厲打擊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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