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險」眼」綠色保險,國外是怎麼做的?(美國篇)

中國銀行保險報 發佈 2020-02-06T17:07:01+00:00

第五個特點在於根據《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成立了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基金,其主要解決的是被棄或者無人照管廢物丟棄場所的廢物問題,遵循的處理原則是誰污染誰負擔。

□藍虹 穆康德

綠色保險是管理生態環境風險的市場手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具代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指的是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國際上對綠色保險的模式選擇主要可以分為三種:以強制環境責任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制度相結合;以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

美國以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為主,綠色保險實踐經驗豐富

美國雖然沒有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專門立法,但其環境政策十分重視成本效益分析和經濟的合理性,在政府的干預下,廣泛採用了各種經濟刺激手段,也包括環境責任保險。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發展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66年之前,環境責任由一般的公眾責任保險單來承擔,並且此時公眾責任保險單承擔的僅指突發的或者偶然的環境責任。(2)1966-1973年,環境污染危害日益突出,公眾責任保險單在承擔突發性環境責任的同時,開始承擔持續性環境污染導致的環境責任。(3)1973年之後,公眾責任保險單將故意造成的污染以及持續性污染導致的環境責任列入除外責任,保險人只接受突發性以及偶然性的環境責任。然而在大量相關訴訟中關於「突發性和偶然性」的定義出現了紛爭,部分法院認為即使是漸進性污染,但是如果其發生是無意識且不能預料的,那麼也屬於突發性和偶然性範疇。

尤其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由於當時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大部分法院開始站在不利於保險人的立場,保險人不得不承擔巨大的環境損害賠償。於是,保險人將環境責任保險從公眾責任保險中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新保險種類,企業想要分散環境風險,則必須獨立購買環境責任保險。此後,美國於1988年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同年,該公司開出了第一張環境責任保險單,該保險單的承保範圍包括了被保險人突發的污染事故,同時也包括了持續性的污染事故,其責任限額最高額為100萬美元。隨後,在1989年,美國保險服務業在綜合一般

責任保險單中加貼「有限污染責任擴展批單」,將污染責任擴展到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或操作過程之中。此外,「污染責任保險」和「有限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獨立的責任保險單,在保險市場上可供被保險人選擇投保。

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美國保險市場上與環境保險有關的保險涉及產品責任( Product Liability)保險、綜合一般責任(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保險以及取代它的商業一般責任(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險和專業環境損害責任( 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EIL)保險。EIL保險因為有更高的責任風險,通常是索賠型保單,排除了故意破壞法律的情形,包含追溯限制條款。因為EIL保險所包含的除外責任和高費用,最初並未吸引美國市場,但是在EIL保險承保費用和保險費穩定並且保險險種拓寬後,這種保單開始變得很受歡迎。鞏固環境規則刺激了人們對EIL保險險種的需求,一些保險人也感到有足夠的自信在環境保險市場成熟的時候以事故型承保一些保單。除了EIL保險,超過20種責任保險產品相繼呈現,對訂約人、運輸者和其他類型的經營人提供保險。

從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相關立法來看,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1976年《資源保全與恢復法》(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授權國家環保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署長對毒性廢棄物的處理、儲存或處置制定管制標準,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財務責任。環保署署長在其依法發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後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關閉估算費用以及關閉後30年內所可能引發的監測與維護費用必須進行投保,投保的額度因突發性事故或非突發性事故而有區別:設施所有人或營運人必須就每次突發性事故投保100萬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萬美元;同時必須就每一非突發性事故投保300萬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萬美元。上述規定自1980年起對年營業額在100萬美元以上者才適用。

美國的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美國的強制責任保險所涵蓋的風險期間往往較長,通常將生產、存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關閉以後若干年的時間也納入其中。比如美國環保署根據美國1965年《固體廢物處置法》( Solid Waste Disposal Act)第3004(t)條的「財政責任條款」中就保險事項制定條例的授權,對「危險廢物」的污染責任保險做了相關的規定一建立了關閉保險( Closure Insurance)和關閉後保險(Post- closure Insurance),後者將保險期間延長到該設施關閉之後的30年期間。

第二個特點在於在環境責任保險中逐漸取消原有保險單中的「日落條款」( Sunset Clause)規定。而索賠型環境責任保險中則沒有「日落條款」的規定。因此,現代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已逐步發展成為索賠型環境責任保險,將整個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發生的環境索賠事件納入環境責任保險承保時限內。

第三個特點在於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普遍釆用嚴格解釋。

第四個特點是美國式的專門政策性公辦保險機構。美國在1982年成立了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聯合體——污染責任保險協會,1988年又成立了一個專門應對污染風險而承保危險的新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從性質上看,其是由政府出資設立並受政府實際控制與監督,因此在運營中具有公辦特徵,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個特點在於根據《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成立了 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基金(即超級基金),其主要解決的是被棄或者無人照管廢物丟棄場所的廢物問題,遵循的處理原則是誰污染誰負擔。對於屬於超級基金清理範圍的垃圾場,首先確定潛在責任人並由這些人或者組織承擔清理費用,直至依法確定了真正的責任人。該規定擴展了承擔環境責任的主體,從而促使企業加大對環境責任保險的需求。

第六個特點是美國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制定了追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連帶責任的理論原則,用以在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能夠獲得賠償的同時,促使企業、銀行等各方利益相關者必須提高對環境風險的重視。

第七個特點是保險公司的突出作用得以體現,保險公司以低廉保費促使企業積極降低污染程度,而且通過環境專家對保險公司的風險預防與控制來使保險公司避免環境風險、監控企業活動,真正實現雙贏的局面。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