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一家三口皆落法網

江西網警巡查執法 發佈 2019-12-31T02:24:08+00:00

近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法院判決:被告人朱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

近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法院判決:被告人朱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朱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朱甲、父親朱乙、母親劉某和被告人尹某先後在合肥加入「1040陽光工程」自願連鎖經營傳銷組織,在合肥、南昌等地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無任何產品和服務,形成「五級三晉制」的層級管理制度,五級由低到高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三階制是指晉升為主任、經理、老總的三個階段。每位已加入組織的人員以發展下線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作為晉級和計酬依據。2016年7月,該傳銷組織搬入南昌縣蓮塘鎮某小區,繼續從事傳銷活動。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甲、劉某、朱乙、尹某先後升為傳銷組織的老總,朱甲、劉某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超過一百二十人,朱乙、尹某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超過三十人。朱甲、劉某、朱乙、尹某升為老總後,在日常管理中主要通過其團隊大總管、申購總管等人管理下線,聽取匯報,管理整個團隊的日常工作,並且負責發放下線人員工資。


另查明,被告人朱甲、尹某先後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朱乙、劉某主動至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甲、劉某、朱乙、尹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被告人朱甲、劉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超過120人,屬於情節嚴重。被告人朱甲、尹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朱乙具有自首的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傳銷系「精神鴉片」,許多傳銷人員在利益的驅使下明知自己被騙還將親屬拉入傳銷深淵,往往導致家破財盡,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遠離傳銷。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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