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以圖說明4種藥品專利

ip法 發佈 2020-02-10T09:40:54+00:00

物質專利用途專利製劑專利製造專利 特別是,如果未清除物質專利和用途專利,則不能將仿製藥用於患者的保險醫療中。

首先,將解釋仿製藥與專利之間的關係。

仿製藥是在專利到期後發售的。

在藥物開發中,當發現新物質時會提交專利申請。之後,將繼續研究該發現的物質是否可以用作人類和動物等的藥物,並且將完成一種藥品。

一般說來,藥品專利的期限是20年。有人認為這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但這是距離我們發現一種可能不是藥物的物質起算的20年。

許多藥廠平均要花費大約15年的時間將一種物質轉變為一種藥物,並在剩下的5年中享有藥品市場的壟斷地位。在專利到期後,其他藥廠可以製造具有相同成分和配方的藥物,這就是仿製藥。自然,該藥物的有效性已經得到證明,仿製藥廠可以立即將其作為藥品出售。結果,降低了研發成本,從而降低了仿製藥的價格。

換句話說,在開發該藥物的藥廠的專利過期之前,不得生產仿製藥。生產仿製藥的藥廠也要考慮公司利益,因此,不能胡亂地製造仿製藥。要辨別有多少患者有需求,再將藥廠開發的藥品變為仿製藥。簡而言之,有許多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的患者,一旦患上了這種病,他們通常會長期服用藥物,這使得仿製藥的開發變得更加容易。但是,據說在日本只有幾十人的罕見病的情況下,就很少銷售仿製藥。仿製藥並不是因為便宜就不好,很多藥廠都在銷售被承認為藥品但專利過期的藥物。

順便說一下,在藥品的情況下,有各種各樣的專利。主要有四種主要類型:

  • 物質專利
  • 用途專利
  • 配方專利
  • 製造專利


物質專利

物質專利是指成為藥物的原始物質的專利。藥物的原始物質由各種元素的化學式表示。這套化學式是藥物開發中最重要的專利之一,因為它表示了藥品的組分。如果在獲得物質專利後將新物質作為藥物出售,它將作為一種新藥而獲得全世界的關注,並能夠壟斷銷售。

用途專利

用途專利是指明了開發的藥物將用於哪種疾病的專利。在政府批准藥物時,必須明確記載「A藥物用於胃潰瘍」。當然,在藥物開發階段,已證明它對胃潰瘍有效,因此藥廠在獲得政府批准後以胃潰瘍為內容申請專利。

但是,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會有許多報告發現用於胃潰瘍的藥物A實際上對胃癌有效。由於要不斷收集藥物在使用時治癒了多少患者的數據,因此,會有報告發現某些藥物可有效治療不同疾病。這樣,對於新用途可以再次申請專利。該用途專利也是在仿製藥問世時造成混亂的原因之一。

舉例說明,

  • 對於胃潰瘍,存在用途專利經過20年後的仿製藥
  • 對於胃癌,其用途專利仍有10年

在發生這種情況時,仿製藥只能用於胃潰瘍。因為成分相同,所以很有可能對胃癌也有效,但是如果有用途專利,那麼仿製藥就不能用於胃癌。可能有人會認為:「因為成分相同,所以可以默默使用非專利藥」,但如果這樣使用的話,就可能無法報銷醫療保險。

通常,許多藥物只能在國家批准的用途下使用才能獲得保險!當然,如果將其用於未批准的用途,不需要保險的話也就沒什麼問題。這種情況在醫療實踐中非常普遍。當藥師與患者交談,並感覺到醫生開具了用途專利可疑的藥物時,藥師會與醫生核對並予以糾正。

製劑專利

製劑專利是在配製藥品時相關的專利。如果在首次獲得片劑的專利後開發出膠囊,那麼該膠囊可以再次申請專利。近來,已經開發出可以不用水服用的諸如糖果(ramune)之類的藥物來治療各種疾病。雖然最初是使用普通的片劑研製的,但由於患者的需求是能夠不喝水就服用,因此,開發了類似糖果的製劑。這些在醫療實踐中都很普遍。

製造專利

製造專利是針對構成藥品的添加物質的專利。簡而言之,有一種將A,B和C混合以將藥物成分製成藥物的配方的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專利申請日之後改變了製造方法,則可以再次進行專利申請。

結論


本文詳細解釋了仿製藥和專利期限之間的關係。通常,專利有20年的期限,在此期間,開發該藥物的藥廠可以獨家銷售該專利。專利過期後,仿製藥可以銷售。但是,在銷售仿製藥時,必須清除以下四種專利。

  • 物質專利
  • 用途專利
  • 製劑專利
  • 製造專利

特別是,如果未清除物質專利和用途專利,則不能將仿製藥用於患者的保險醫療中。

此外,關於製劑專利和製造專利,仿製藥廠可以採用其自己的方法,並且這種差異可能表現為與原始藥物的差異或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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