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有關失業保險政策的八個經典案例分析

濰坊新聞廣播 發佈 2020-02-11T12:32:07+00:00

主要理由: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同一職業同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案例1:張某2018年3月份失業後申請了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2018年6月,張某的朋友給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個月的臨時庫房管理員工作,給張某支付一定報酬且為其參加失業保險。與此同時,張某仍在空閒時間尋找其它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知情後從6月起停發了張某的失業保險金。請問如果張某3個月後再失業,還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請說明理由。

解答:可以繼續領取。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本案例中的張某如果在工作3個月後再次失業,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案例2:張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累計滿5年,失業後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2019年1月,張某在B公司重新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試用期3個月後,B公司以張某不符合單位崗位要求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請問張某是否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能,最長可以領取多久?請說明理由。

解答:能,最長可以享受18個月。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張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併計算。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張某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累計滿5年,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案例3:楊某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故死亡,其遺屬在依法領取了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之後,是否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請說明理由。

解答:楊某遺屬可以領取失業保險撫恤金,但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項。

案例4:張某從某單位失業後,經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享受18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並按規定為張某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張某在領取完第10個月失業保險待遇後,找到新工作,新單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請問張某入職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可否繼續由失業保險機構代為繳納?請說明理由。

解答:不能,應由新就業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張某就業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新就業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

案例5:張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2013年1月因個人原因從公司主動辭職。八個月後,張三在B公司重新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並於 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業。請問:

(1)張三在A公司失業後,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請說明理由。

(2)張三在B公司失業後,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請說明理由。

(3)張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是多久?請說明理由。

解答: (1)張三在A公司失業後,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張三在A公司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不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的申領條件。

(2)張三在B公司失業後,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因張三在B公司是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失業的,且符合其他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因此,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3)享受期限是24個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張三在A公司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年,在B公司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年,合併計算為10年。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因此,張三可享受最長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案例6:某市A、B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2019年,兩企業均按要求準備了申領資料並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2018年度,A企業上年度裁員率為4.9%,B企業上年度裁員率為2.88%,該市2018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15%,全國平均為3.8%。請問:A、B企業是否能申請領取企業穩崗返還?

解答:A企業不能領取,B企業可以領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規定,企業申請穩崗返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本案例中,A企業上年度裁員率高於統籌地區及全國平均城鎮登記失業率,B企業則具備申請企業穩崗返還應具備的所有條件。

案例7:趙某為某企業職工,已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累計繳費5年。李某為趙某表弟,在某企業上班已參加失業保險並累計繳費2年。2019年5月,趙某和李某同時考取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證書。2019 年 10 月,趙某約同李某一起前往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請問李某和趙某都符合申領條件嗎?請說明理由。

解答:在此案例中,趙某、李某都符合申領條件。

主要理由: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 號)規定,對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費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按初級工1000元、中級工1500元、高級工2000元的上限標準申領補貼。為進一步發揮政策效應,激勵參保職工提升技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寬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6個月及以上放寬至參保12個月及以上。職工可在取證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補貼。

本題中,李某、趙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內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已參保繳費滿12個月,符合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

案例8: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出台後,某民營企業人力資源主管小張因崗位需求,於2017年2月考取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四級證書,並在 2017年11月成功申領到 1500元技能提升補貼。2019年5月,小張取得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證書,準備再次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時,同事小王卻告訴小張同一個職業(工種)只能申領一次技能提升補貼。小王的觀點正確嗎?

解答:不正確。

主要理由: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規定,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小張第一次以考取人力資源管理師四級證書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其在2019年5月取得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證書屬於同一職業(工種)更高等級,可以再次申領補貼。因此,小張可憑獲得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證書再去申領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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