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的風俗,女子15歲必須成婚,嚴禁「剩女」

史地客棧 發佈 2019-12-31T14:38:24+00:00

古代女子畫像南北朝時期剩男剩女要受嚴懲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

近年來,隨著單身男女日漸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節越來越受到關注。其實,對於解決單身婚齡男女的婚姻問題,在古代也是相當重視的。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著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因此,為了儘量減少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齡,強制出嫁;有的設立官媒拉女配,強制結婚;有的甚至頒布處罰條例,對剩男剩女進行懲處……

南北朝時期剩男剩女要受嚴懲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屢被提起。此說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這麼說,中國早期是實行晚婚晚育的國家。從史料來看,實際不然。這個婚齡槓槓,不是現代婚姻中的最低結婚年齡,而是成年男女必須結婚的年齡上限。

中國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

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先秦時期已有官媒晉代女性十七歲不嫁使長吏配之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詳細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髮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發配到新疆,為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因為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著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有意思的是,為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

唐代不反對女性夫喪守志亦提倡奪而嫁之

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著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

與鼓勵寡婦再嫁相對應的,是鼓勵男人娶寡婦。在古代,一個未婚男人娶寡婦與寡婦再嫁一樣,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過去不只寡婦再嫁難,男子娶二婚女亦不容易。

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為恥,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為有悖於常規倫理。

漢代嚴格限制富人娶妾

庶人一夫一婦

不論是現代還是古代,人類男女性別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狀態下基本上不會有剩男或剩女。但了解中國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過去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

這樣便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由於男人過度納妾給社會帶來的多方面嚴重問題,不少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

蔡邕所著的《獨斷》中,記述過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納妾條件的,也不是什麼時候想納就什麼時候納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規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納妾一次,除非無後才可再納。

周代辦仲春會鼓勵交友

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造成適婚男子不能及時成家立業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設計和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等諸原因外,很多情況下,是男女缺少談戀愛的機會,從倫理上設置了男女授受不親這類人為障礙。古人也看到了這一點,覺得不合情理,於是變著法子突破之。

實際上,在古代中國早期,男女交往是相當自由的。先秦時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會,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周禮》中的《地官·媒民》是這樣說的,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為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

除了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七夕節,被現代男女戲稱為中國古代的情人節。可以說,古代為單身男女的婚配也想盡了法子,這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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