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張家港人把這個虛假宣傳的公司告了!獲三倍賠償!

張家港市司法局 發佈 2019-12-31T05:14:25+00:00

廣告說得天花亂墜,你是不是也會容易心動,一不小心錢包就被掏空...小普看著產品說有治療鼻炎的功效,這才花了大價錢買的,誰知毫無作用!

廣告說得天花亂墜,

你是不是也會容易心動,

一不小心錢包就被掏空......

小普

看著產品說有治療鼻炎的功效,這才花了大價錢買的,誰知毫無作用!這算不算欺詐?

我給你講個身邊的案例。

小司

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張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購買了宣傳能治療鼻炎的產品,並支付了價款7960元。張某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該產品對治療鼻炎無任何療效。張某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誇大產品功效,作虛假宣傳,遂舉報至原市衛計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某健康管理公司發布虛假醫療廣告為由作出罰款兩萬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原市衛計委以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取得《行醫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鼻炎治療」非法行醫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張某認為:

某健康管理公司以消毒劑冒充治療鼻炎的藥品,其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定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告作為商家,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本案中,被告通過多種方式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三倍產品價款作為賠償,共計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某健康管理公司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

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到正規商家,

仔細閱讀產品說明,

以免被少數無良商家欺騙。

素材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整理編輯:張家港普法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