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總被電視劇誤導,看看真實的宋朝女性生活狀況是怎樣的

朕言朕語 發佈 2019-12-31T05:19:59+00:00

內外命婦受到特殊優待的「貴」婦人叫命婦,即有封號的婦女。命婦又有內、外之別。內命婦在皇后之下,分為兩大等級。第一等級是妃嬪,系皇帝的妾媵,第二等級是女官,系宮中服務人員,有的可望晉升妃嬪,主要供職於尚書內省。不少女官有國夫人、郡夫人、郡君、縣君之類的封號。外命婦主要有兩類,一類是

文/搜史官

傳統社會以男尊女卑為主導傾向,婦女幾乎被排除在歷史記錄之外。但依據有限的資料,仍可對宋朝時期婦女的生活狀況有所了解。

一、階級

宋朝時期婦女分屬不同階級,可粗略劃分為三大類:普通婦女處於中層;處於上、下兩極的是「貴」婦人與「賤」婦人,她們分別受到特殊的優待與歧視。

內外命婦

受到特殊優待的「貴」婦人叫命婦,即有封號的婦女。命婦又有內、外之別。

內命婦在皇后之下,分為兩大等級。第一等級是妃嬪,系皇帝的妾媵,第二等級是女官,系宮中服務人員,有的可望晉升妃嬪,主要供職於尚書內省。不少女官有國夫人、郡夫人、郡君、縣君之類的封號。

外命婦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皇室的女性親屬,另一類是高中級官員的母親和妻子。

女使之類

受到特殊歧視的「賤」婦人,包括娼妓、姬妾、婢女和女使。

娼妓是家妓、官妓、營妓的統稱。家妓類同姬妾,官妓、營妓近似於後世的妓女,區別在於官妓隸屬於州郡,營妓隸屬於軍營。娼妓既錦衣玉食,又備受歧視。有的系罪犯家屬,更多的是良家女賣身為妓。一旦失身妓籍,想要脫籍從良,很不容易。

宋代士大夫普遍擁有姬妾。梅詢認為「仕有五瘴」,其五為「帷薄之瘴」,即「盛揀姬妾,以娛聲色」。「帷薄」指私生活,「瘴」則是惡性傳染病。姬妾平時生活優裕,但畢竟是買來的。當時買妾大多不是一次買斷,有一定年限。妾與婢無嚴格界限,「婢妾」往往連稱。當時禁止「以妾為妻」,妾上升為妻並非絕對不可能,但頗費周折。

婢女就其來源,大致可以分為罪犯奴婢、掠賣奴婢、僱傭奴婢三類。與前代相同,宋代犯重罪者,其妻子兒女沒官為奴婢,服雜役於官府。法律禁止掠賣奴婢:「略人之法,最為嚴重」;「略人為奴婢者,絞」。但禁而不止,掠賣奴婢的事時有發生。

女使泛指受僱於人的女性家內服役者。按照法律,「僱人為婢,限止十年。其限內轉雇者,年限、價錢,各應通計」。女使僱傭期滿,即可歸家。宋代的女使比唐代的奴婢、官戶、雜戶的地位要高。唐律明確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官戶、雜戶的法律地位與奴婢相似。這一法律規定在宋代已無效。宋人的觀念是:「貴賤雖殊,人則一也。」

宋代的法律禁止僱主對包括女使在內的僮僕私設公堂、私自懲處、私刺其面。不少主人遵守禁令,有的甚至主動照顧女使。然而女使終究是服役者,屬於「賤」婦人,其社會地位高於唐代的奴婢乃至部曲,但低於當時的普通婦女,受到法律歧視。

二、地位

婦女的社會地位在中國古代總的趨勢是逐漸下降,宋代處於逐漸下降的過程之中,並非直轉急下。

理學家的婦女觀

宋代確實出了一批理學家,他們歧視婦女。程頤強調:「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司馬光也說什麼「夫天也,妻地也」。但有兩點不可忽視。

首先,理學家並非歧視婦女的始作俑者。「夫者,妻之天也」,婦人「從一而終」一類的說教早已出自前代儒家者流之口。何況「失節事極大」一語不足以概括理學家的婦女觀。程頤主張:「出妻令其可嫁」;司馬光指出:「夫婦以義合,義絕則離。」並不絕對反對離婚。他們提倡「終身夫婦」,希望夫婦白頭偕老。

其次,當時的社會輿論並非理學的一統天下。持反對態度者大有人在。袁采《袁氏世范》描述婦女的種種痛苦,強調「女子可憐宜加愛」,其同情範圍包括下層婦女,指出「婢僕不可自鞭撻」。他不拘泥於「婦人不必預外事」,認為以下三種人都是「賢婦人」:「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家蕩產者」;「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這些議論在當時實屬難得,因而袁采被譽為「中國歷史上倡女性同情論的第一人」

離婚改嫁權

宋代社會的實際狀況是兩性地位不平等,但婦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些權利,元代以後婦女權利才全面喪失。下面先說婦女仍享有一定的離婚改嫁權。

宋人反覆指出,當時婦女離婚改嫁者較多。范仲淹母親謝氏、王安石兒媳龐氏、岳飛前妻劉氏、趙明誠遺孀李清照等改嫁另適,便是人所熟知的實例。據初步統計,見於史籍的再嫁婦女僅北宋時期即達52位之多。

宋代婦女離婚再嫁者較多,社會輿論並不籠統譴責改嫁是個重要原因。相反母親改嫁後,仍是兒子盡孝的對象。如果事之不恭,反倒會被指責為「則非人類矣」。

社會輿論如此,難怪婦女再嫁不難,以致人們如此嘲諷「老娶少婦」者:「依他門戶傍他牆,年去年來來去忙。採得百花成蜜後,為他人作嫁衣裳。」豈止不難,只要其他條件還好,願娶者不乏其人。如魏了翁的女兒「既寡,謀再適人」。消息一經傳出,邀媒下聘者甚多。劉震孫走紅運,百里挑一,竟被選中,但「不得者疾之」

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法律原則上允許婦女離婚改嫁。夫妻關係不好,雙方願意離婚,法律予以認可。《宋刑統》禁止的僅僅是居喪改嫁、背夫改嫁、強迫他人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

此後基本原則未變,改動的只是具體規定。如後來規定「女居父母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直到南宋後期,法律仍然肯定:「已成婚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財產繼承權

宋代兩性的經濟權利雖無平等地位可言,但婦女仍在不同程度上享有一定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因婦女在家庭中角色的不同,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作為女兒。

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在財產權利上又有區別。室女在兩種情況下可繼承部分乃至全部家庭財產。一種是父母雙亡,另一種是戶絕,即財產所有者死後無子孫。

歸宗女的財產繼承權在北宋時期,與在室女相似。

出嫁女在北宋前期,只有在無在室女的條件下,才能繼承部分家庭財產。元符元年八月法令對此作了全面調整,在有在室女和歸宗女的條件下,出嫁女也可繼承部分家庭財產,但其數額受到限制,實行數額小從寬、大從緊的原則。南宋時期,戶絕之家,其基本原則仍然是出嫁女繼承戶絕財產的三分之一,只是限額有變化。

第二類:作為妻子。

妻子帶著陪嫁來到夫家,此後有時還從娘家得到財產。「妻家所得之財」,不屬於大家庭共有,而屬於小家庭私有。法律強調:「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同時規定:「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妻子從娘家所得之財與丈夫共有,但妻子的支配權較大。

第三類:作為寡婦。

其中改嫁者與所謂守節者的財產權利不同。

守節寡婦又有有子與無子之分。有子守節寡婦,家庭財產屬於兒子,她只是代為管理。如有子孫在16歲以下,出於供養子孫的需要,可典賣田宅。兒子年滿17歲後,可自行買賣田宅,但須經母親同意。無子守節寡婦則有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法律規定:「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但不能典賣。

改嫁寡婦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招接腳夫,如無繼承人,可占有前夫全部財產。另一種是改嫁他族,「妻家所得之財」屬於寡婦,可帶回娘家,也可攜帶改嫁。但改嫁婦女對前夫家庭財產無支配權。如果無子,則按戶絕法處理。法令雖然如此,但在實際生活中,寡婦攜帶夫家財產改嫁的事例不少。

家事管理權

傳統社會,男主外,女主內。一家之長只能是身為男性的丈夫,但家事則由作為主婦的妻子管理。如歐陽修夫婦,丈夫「盡力於朝」,妻子「治其家事」。

家事管理權涉及面很廣,包括對子女的教育、監護乃至懲罰。或許與教育子女、掌管家產的責任主要由婦女承擔有關,她們自身受教育的權利並未完全被剝奪。連司馬光也主張女子應當讀書。

三、貢獻

宋代不同階層、不同職業的婦女對社會、對家庭的貢獻是多方面的。

參與政治

少數上層婦女在特定的條件下,突破了「婦人不預政」的禁忌,參與政治。

主要有三種人:其一,后妃特別是垂簾太后。宋代先後有真宗劉皇后、仁宗曹皇后等9位垂簾太后,是歷史上為數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有的只具有象徵意義,但劉皇后、曹皇后、高皇后曾大權在握,並頗有政治才幹。她們垂簾聽政的消極作用在於傾向保守、延誤改革,而穩定政局、避免動亂則是其積極貢獻。

其二,宮人女官。如劉皇后垂簾聽政期間,其乳母林氏被封為晉國夫人,史稱:「皇太后內管政事,林氏預掌機密。」宮人女官參政的社會效果多半是消極的。

其三,官員妻室。如給事張公雅與士大夫談論,其妻符氏「多竊聽之,退而品第其人物賢否」。

戰爭是政治的延續。從這個意義上說,宋代婦女參政者則為數較多,不限於上層。韓世忠之妻梁氏的事跡早為人所熟知。

此外,如18歲的少女韓希孟在對蒙古貴族的戰爭中,以死抗爭,臨死留詩於裙帶中:「我質本瑚璉,宗廟供苹蘩。一朝嬰禍難,失身戎馬間。寧當血戰死,不作衽席完。漢上有王猛,江南無謝安。長號赴洪流,激烈摧心肝。」詩中充滿對南宋統治者抗擊蒙古貴族不力的怨憤。

同樣悲壯的人和事,僅在《宋史》卷460《列女傳》中,即可再舉出張晉卿妻丁氏、王氏二婦,吳永年妻何氏、王袤妻趙氏、謝枋得妻李氏、王貞婦、趙淮妾等。

這些自尊、倔強的女性以其寶貴的生命高揚了民族氣節,從根本上說她們並非為趙宋王朝死節,也不是簡單地為丈夫保持貞潔,不同於傳統社會一般意義上的所謂節婦與烈女。

主持家政

家政主要由身為母親的女性主持,她們在這方面的貢獻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現有二:

一是支持丈夫敬業。如蘇洵之妻程氏善於經營家產,她「罄出服玩,鬻之以治生,不數年遂為富家」,蘇洵「由是得專志於學,卒成大儒」,司馬光讚揚她「能開發輔導,成就其夫子」。蘇洵以至蘇軾、蘇轍成為文學家,其成績一半屬於程氏。

二是教育兒子成才。如寇準「少時不修小節,頗愛飛鷹走狗」。他的母親「性嚴,嘗不勝怒,舉秤錘投之,中足流血」。體罰雖不足取,但這一秤錘作用很大,寇準「由是折節從學」。母親死後,他「每捫其痕,輒哭」。

發展經濟

此外,女性不僅從事家內勞動,而且參與社會生產,對農業、手工業、商業等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都作出了貢獻。

在農業方面,採桑養蠶主要依靠婦女。戴復古《羅敷詞》、鄭震《採桑曲》、陳允平《採桑行》等詩篇即是其寫照。

在手工業方面,婦女主要從事紡織與裁縫。此情在謝幼睿《縫衣詩》、徐集孫《促刺詞》、徐績《織女》、謝翱《織婦嘆》等詩篇中均有反映。

在商業方面,婦女參與的範圍相當廣泛。既有開藥鋪的,如開封的丑婆婆藥鋪,杭州的陳媽面具風藥鋪;也有作小販的,如在杭州夜市上,張婆賣糖,點茶婆婆敲響盞。既有開茶坊的,如杭州王媽媽的一窟鬼茶坊;也有開食店的,如杭州李婆婆羹便相當有名。

繁榮文化

宋代在中國文化史上形成新高峰,婦女是個推動力。

當時中上層婦女大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有的還有著作行世,其著作可考者達43人。在《宋詩紀事》入選的詩作者中,婦女達106人;在《全宋詞》著錄的詞作者中,婦女達107人。

這些女詩詞作者出身不同階層,上自皇后,如寧宗楊皇后著有《楊太后宮詞》,下至妓女,如周韶、胡楚、龍靚著有《三妓詩》。

連反對婦女作詩的程頤之母侯氏也有詩作30篇,其中一首因夜聞雁鳴而思念遠在河朔的丈夫,當即起而提筆,寫下「良人沙塞外,羈妾守空房」等語。只是由於觀念方面的緣故,她不肯出以示人。

朱熹雖然認為「詩不必作」,但肯定「本朝婦人能文,只有李易安與魏夫人」。魏夫人是曾布的妻子、魏泰的妹妹,她博涉群書,工詩,著有《魏夫人集》。李易安即李清照,她與朱淑真則是宋代女詩詞作者中的佼佼者。

當時,婦女特別是其下層並非不「執俗樂」,而是活躍於文體娛樂場所。她們廣泛參與歌舞、戲曲等各個藝術領域的創作與實踐以及雜技、相撲等體育活動,並湧現出一批女名藝人、女國手,為促進文藝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宋代某些婦女還對科學技術的進步有所貢獻。建築學專著《木經》為兩浙工匠喻皓之女所作。女棉紡織技術革新家黃道婆南宋末年離開家鄉松江(今屬上海市),去海南島,學習並總結黎族婦女的棉紡織技術,從而改進了從軋花到織布等一系列棉紡織生產工具。她將先進技術帶回家鄉並加以推廣,已是元朝初年的事情。

四、時尚

由於某些士大夫的讚美與提倡,婦女纏足與蓋頭在宋代逐漸成為時尚,但遠非所有婦女都如此。

纏足

纏足對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一種摧殘,始於五代。南唐宮嬪纚娘「纖麗善舞」,後主李煜令她「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當時雖有人效尤,但為數極少,僅限於宮中。

北宋時期,纏足已從宮中傳到教坊樂籍。陶宗儀《輟耕錄》卷10《纏足》指出:「熙寧、元豐以前,人猶為者少。」以後「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為適應小腳女人的需要,社會上出現了尖底鞋。兩宋之際,纏足已從北方傳到南方。

南宋時期,婦女裹足的現象增多。南宋初年,大將劉光世的家妓都纏足,趙令臝稱讚她們「腳絕」:「穩小弓鞋三寸羅」;舉人鄧端若家中的纏足婦女受到文人墨客讚賞:「尺六腰圍柳樣輕,娉娉嫋嫋最傾城。羅裙新翦湘江水,緩步金蓮襪底生。」有的女子從幼年時起即「扎腰縛腳」,並被視為美。

總體上來看,纏足在宋代僅限於供人觀賞型婦女,還不像元代以後那樣普遍。

蓋頭

蓋頭是遮蔽臉面的用具,漢代早已有之,當時叫面衣或面帽,主要功用在於遮擋風沙,以便婦女騎馬遠行。

唐代有幃帽與隤縚,區別在於前者「施裙及頸」,後者「全身障蔽」。宋代某些士大夫提倡婦女出門遮蔽面容,如司馬光強調:「婦女無故不窺中門,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

宋代的蓋頭即唐代的帷帽。蓋頭與漢代的面衣的區別在於蓋頭無帶,面衣有帶。宋代婦女特別是其中上層出門戴蓋頭者較多。

中上層婦女結婚時以紅巾蒙首,服喪時則「以三幅布為之,或曰白碧絹,若羅也」。不僅替官員、宗室說媒的上等媒人「戴蓋頭」,而且妓女出門也「將蓋頭背系冠子上」。

然而勞作于田間的農家婦女與活躍於街市的商賈婦女不可能不拋頭露面,蓋頭對她們很不適用。所以在宋代,婦女戴蓋頭雖屬時尚,但談不上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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