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登記個人信息?可以,泄露隱私?不行

黃河新聞網 發佈 2020-02-12T16:54:14+00:00

2月9號後多數省份迎來返崗復工潮,為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基層單位廣泛落實網格化排查,人員申報登記制度。

2月9號後多數省份迎來返崗復工潮,為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基層單位廣泛落實網格化排查,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同時,全國各地均存在疫情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如何於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求得平衡,已成為擺在所有人面前的問題。

@所有人 小心!她從武漢來

據四川在線報導,張女士從武漢回老家浦江過年,14天居家隔離觀察無恙,剛鬆一口氣麻煩接踵而至。2月6日,張女士發現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等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傳播,不斷有陌生號碼打來問詢其接觸史。2月7日,浦江縣委宣傳部做出通告,包括張女士在內的「接觸人員名單」表格信息,是一名工作人員傳至村民小組微信群,隨後被轉發擴散。當地紀委已介入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

基層工作人員規則意識不牢,加上普遍採用微信辦公,手指輕輕一點,一份內部文件即飛入尋常百姓群。再聯想我們自身,看見此類信息便隨手轉給親友以示關心。雖然無惡意侵犯他人隱私,但結果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傳十,十傳百,誰家有疑似病例,哪個小區「中標」,泄密不出半天,在本地早已婦孺皆知。歧視與咒罵齊飛,謠言共恐慌一色。

侵犯個人信息違法,當罰!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結合技術手段能夠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活動軌跡、消費記錄等。個人信息與隱私權高度重合,那些不願被外人知曉、介入的都屬隱私。實踐中,法院通常採取隱私權的保護為個人信息權利人提供救濟。

1月29日,網民姚某紅(男,56歲,臨汾堯都區人)擅自將微信內部工作群中的「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轉發至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引髮網民大量轉發。

1月31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對姚某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均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設置處罰,若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觸犯刑法則構成從重情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加強信息保護,依法履職盡責

國是千萬家,有國才有家。為了公共利益而讓渡個人權利是中國人的家國情懷和愛國精神,同時政府保護個人信息彰顯法治原則與人文關懷。2月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強調:限定依法授權單位有權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誰掌握信息誰負責,嚴防信息泄露等。

結合《通知》與相關專家意見,疫情個人信息保護至少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對基層工作人員及志願者開展保密教育,強化法律意識,嚴禁泄露工作秘密和公民個人信息。

2、信息採集過程中,如果以紙質填表方式收集,要嚴格要求紙質材料不被拍照、複印,進行統一回收,保管妥當。如果以電子方式收集,則需責任到人,並保存在特定終端,並將數據和備份數據加密存儲。

3、在匯總存儲環節,安排專人負責,採用嚴密的訪問控制、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

4、在傳輸、共享環節,應確認對方是有權獲取數據的機構或個人,採取加密傳輸的措施,優先使用內網通道、程序,儘量避免微信QQ辦公。

5、在信息使用過程中,需要做到專采專用,嚴格限制於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並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後按照規定予以妥善處置。

6、對外披露工作須脫敏。確診病例僅公開性別、確診日期、診療經歷、大致居住區域、活動軌跡,不應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具體信息。

7、各地網信部門、公安網監部門應加大值守力量,嚴密關注網絡輿情,及時受理舉報案件。對於已經泄露的個人信息,應當及時阻斷傳播,減少不利影響。

廣大群眾也要擦亮眼睛,謹防一些商業機構渾水摸魚,利用自己的APP、小程序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如發現被侵權,請第一時間報警或向網信部門舉報。

舉報方式:電話12377、國家網信辦舉報中心、APP個人信息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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