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與《百道判》

寶應檢察 發佈 2020-02-11T07:51:41+00:00

吏部銓選即選拔官員時,以身言書判四項能力為主要測試內容,其中「判」就是判詞寫作,以文辭簡練、表達準確、說理充分為基本要求。銓選時先試書判,再察身言,判文內容「文理優長」方為合格,通過後才能進入身言的考察環節。唐代判詞有兩部專集傳世,著名詩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其中之一。


來源: 人民法院報

  判即判詞,類似於今天的裁判文書,是盛唐法律遺產的重要內容。唐代對官員的法律素養要求很高,判詞寫作是官員的基本行政素質。吏部銓選即選拔官員時,以身言書判四項能力為主要測試內容,其中「判」就是判詞寫作,以文辭簡練、表達準確、說理充分為基本要求。銓選時先試書判,再察身言,判文內容「文理優長」方為合格,通過後才能進入身言的考察環節。

  唐代判詞的範圍較廣,除司法機關的裁判文書外,還有文人學士自我欣賞製作的判詞,官員參加吏部銓選應試時擬作的判詞,以及候選人為準備考試而練習擬作的判詞。唐代判詞有兩部專集傳世,著名詩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其中之一。

  備考作判

  唐德宗貞元十八年(802年),白居易赴吏部參加選拔優秀官員的「科目選」考試,報考了其中的「書判拔粹」科,該科主要考察經義和律法知識,尤其是判詞寫作能力。這年的白居易,判詞功底還稍顯薄弱,便加緊備考,他左手出題右手作答,先擬個案由,然後依律判決並寫出判詞。

  幾個月的備考時間裡,白居易積累了上百道判詞,收入《白居易集》的共有101道,其中第89道判詞為當年「書判拔粹」科的正式考題,將其扣除後,正好有判詞100道,因此被稱為《百道判》。由於判文中當事人均為虛構,以「甲乙丙丁」等代稱,故又稱《甲乙判》。

  靠著這100道判詞,白居易在眾多應選人中拔得頭籌,拿下「書判拔粹」科。當年白居易是唯一考中「書判拔粹」科的,隨後獲任秘書省校書郎一職(正九品上)。從校書郎起家後,白居易浮遊宦海,雖多有浮沉,卻屢罷屢起,最終以刑部尚書(正三品)的身份退休。

  《百道判》不僅讓白居易考試成功,也給其他士子考試提供了重要複習參考資料。憲宗元和十年(815年),正在江州司馬任上的白居易給好友元稹寫了一封信,提到了十三年前創作的《百道判》,「不日者聞親友間說,禮、吏部舉選人,多以仆私試賦判為準的」,禮部和吏部的考生都把《百道判》作為標準教材。元稹也對《百道判》給予高度評價,「百道判,新進士競相傳於京師矣」。靠著新科進士的現身說法,《百道判》在京師名聲大噪。

  《百道判》內容豐富,涉及當時的科舉、選官、家庭、婚姻、吏治乃至邊防軍事等各個層面,集法治觀念和禮治思想為一體,合人文精神與現實關懷為一書。下面試舉數例,以觀察當時唐朝法律對這些問題的思考。

  河南府「不作為」案

  如何把握為政與百姓利益之間的平衡,是當時為政者的難點之一,《百道判》中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因連日大雨導致洛水猛漲,衝垮了河上的橋樑。兩岸百姓來往出行不便,就到河南府上訪要求趕緊修橋。官府經研究,答覆百姓說:現在大雨還一直在下,不利於施工;如果強行修橋,就算勉強修復,等水位繼續上漲,還會再把新橋沖毀,白白浪費人力物力。不如等大雨停了,水勢平緩,再修橋不遲,爭取一次成功。告示貼出後,還是有人對此表示不滿,就通過輿論造勢,說河南府官僚主義,漠視民情。一時間「民怨」沸騰,輿情洶洶來襲。請問白居易怎麼看。

  白居易表示,橋樑被沖毀,確實給百姓出行帶來了困難,橋是必須要修的,但也要考慮時機。「苟後患之不圖,則前功之盡棄。將思濟眾,固合俟時。徵啟塞之文,雖必葺於一日;防懷襄之害,未可應乎七星」,在財政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必須考慮成本問題,爭取用最小的投入換來最大的成效。現在冒雨貿然修橋必然會被沖毀,還要再修一次。由此白居易作出「判決」,「無取人辭,請依府見」,在修橋這件事上,官府是占理的,作出的決斷是正確的,不能因為個別人的牢騷不滿就有所動搖,在決策過程中引入民眾意見是不假,但要聽取正確意見,而不是個別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中國古代講究「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要求將民意作為行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民意又是分散的、複雜的、嘈雜的,議論不定。這就需要官府在聽取民意的同時,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以最大多數人的真實利益為出發點,而不是通過輿論表示出來的表面「主流」民意為依歸,如此才是真正地接地氣、識民情。

  假冒官員案

  中國古代信息不發達,官員只憑吏部簽發的一紙告身上任,「委任狀」上也沒有照片可供辨認,這就為一些大膽之徒提供了操作空間。《百道判》中就有這麼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欽差大臣」案。

  丁偽造檔案材料,在某地當官數年。「得丁冒名事發」,司法部門準備對其按律定罪。這時,丁的頂頭上司節度使出來為其求情,「奏丁在官有美政」,認為丁這個官雖然是假的,但幹的事卻是真的,他在任上勤勤懇懇,實實在在為百姓辦實事、解難題。「請免罪真授,以勸能者」,請朝廷念在丁造福一方的份上,免去他的罪過。最好再下道真的告身,讓他光明正大地繼續在該地當官,現在人才難得啊!「法司以亂法不許」,節度使的意見報上去後,司法部門大怒:假冒朝廷命官不但無罪還有功,簡直是豈有此理,堅決給駁了回去。

  白居易怎麼看這件事呢?他在判詞中寫道,「宥則利淫,誅則傷善」,此案看起來有兩難之處。赦免丁吧,可能會讓其他人群起效仿,而且百姓會認為冒名頂替的假官要比朝廷委派的真官好,朝廷顏面何在?依法治罪吧,丁確實幹得不錯,百姓聽聞後可能會傷心。

  看起來令人左右為難,但做事必須有一定原則標準,「失人猶可,壞法實難」,錯過一個人才還可以再選,我大唐天下之大,四海之廣,人才濟濟,還愁找不出丁這樣的人?一旦在法律上開了寬縱罪犯的口子,那還要不要法度,誰還會相信政府會秉公辦案。「見小善而必求,材雖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將若何?濟時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我大唐雖然在走下坡路,但挽救危局的希望不能寄托在像丁這樣的一兩個人身上,只有依法治國,依法理政,依法斷案,才能真正復興大唐。因此,對丁必須依法制裁,更不能正式授予他官職。

  妻子家暴丈夫案

  中國古代君權父權夫權至上,男性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生活中都居於主導地位。可在《百道判》中,卻出現一起妻子毆打丈夫的家暴案。

  一天,不知因為何故,甲被妻子打得連聲哀嚎就是不敢反擊。鄰居都看不下去了,怕出人命,「鄰人告其違法」,就趕緊去報官。衙役趕到後,把甲妻抓到縣衙。「縣斷徒三年」,縣府判其三年徒刑。「妻訴云:『非夫告,不伏』」,甲妻不服,說我丈夫都沒上告,民婦無罪。

  白居易在判詞中先講了一番夫妻和順家庭和睦的道理,「禮貴妻柔,則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麗刑」,作為妻子,應該以柔順為美。繼而又分析甲妻突然對丈夫大打出手,應該是有什麼難言之隱,很有可能是丈夫犯下大錯,激怒了她。但不管事情的真相是什麼,那是人家兩口子的家務事,縣府管不著。

  按照當時法律規定,「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妻子毆打丈夫,要判處一年徒刑;如果打成重傷,則要加重到徒刑三年。唐代普法教育應該是深入人心的,甲妻注意到了這條法律的司法解釋,「須夫告,乃坐」,只有在丈夫主動告發的前提下,才能進入司法程序進行斷罪。「招訟於鄰,誠愧聲聞於外;斷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雖昧家肥,難從縣見」,既然丈夫沒有報官告髮妻子,那就不能定甲妻的罪。

  白居易的這道判詞,儘管依律駁回了縣府的原判,但字裡行間無一不以家庭關係和諧為落腳點。無論是妻毆夫,還是夫毆妻,家暴都是為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法律只能制裁有告發的家暴、無法干預隱忍不發的家暴情況下,官府也只能以禮治的形式介入家庭生活,以填補法律的缺位。

  白居易以詩歌聞名世,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具有強烈的現實關懷意識。《百道判》其實也一樣,從這些為備考而作的判詞中,我們可以一觀唐代司法運作尤其是裁判文書寫作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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